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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2:09:25

⒉可以改名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
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这条通过率其实挺大的,前面证明也说了,只要你能拿到重名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虽然有这条,但是你用这条去好的说理由不充分,不好的说全国叫这个名字的多的去了......省略...)
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哎?还有这条?我还没看到有人用过..)
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和上面那条有什么区别么...)
5.名字粗俗、怪异的
(比如:杨菊花)
6.名字难认、难写的
(比如:蓁,知道读什么么?)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这条就是传说中的最好用的谐音+人身伤害了)
(比如:杜子腾/肚子疼┃杨伟/阳痿,性别混淆就自己脑部吧~)
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要不你试试?)
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去你的.....)
————【改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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