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在北京火车站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十几个小商贩正盘算着今天自己该进多少货。琢磨的功夫,只见一个老农拉着一车西瓜沿途叫卖。小贩们一拥而上询问价格,你争我夺的“进货”最终演变为肆无忌惮的“哄抢”,可怜的老农最终钱货两空??
事后,这些小贩都被判定为“抢劫罪”,依据自己抢得西瓜的多少,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一个只抢到一只西瓜的小贩,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是发生在1984年我国第一次“严打”期间的真实案例。1983年9月,《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正式拉开了“严打”序幕,在此期间,对各类案件的处理均依照“从重从快”的原则,也叫“依法顶格判刑”,就是把所有罪名的量刑都定在最严厉的一档。比如抢劫罪,顶格是“死刑”,那就基本都按照死刑宣判??
kkaaeerr
2015/6/10 5:58:09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初衷??
baidanghui
2015/6/10 5:07:07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的《刑法》第48条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尽管我国对于死刑的论处越发趋于严谨与慎重,但很多量刑标准仍亟待进一步明确。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推进司法改革,将在未来逐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死刑标准。
在我国,死刑方式分为枪决与注射两种,执行死刑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首先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高级法院二审,最后再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执行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书,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令,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即便经过这些流程,现行的死刑裁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告诉《北京科技报》,首先,量刑标准不具体,同一罪行量刑幅度过大。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个,包括抢劫、杀人、强奸等罪行,最高都可判处死刑。但其中第61条仅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但究竟情节恶劣到什么形式、社会危害大到什么程度才能宣判死刑?并没有翔实对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对法官而言,就成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量刑幅度是从有期徒刑三年一直到死刑。有这样两起案例:其一是父亲无法忍受儿子的虐待,将其杀死。法院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判处父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差不多同一时间,还有一位妻子因不堪丈夫的虐待而买凶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两起案件都属于家庭暴力导致的故意杀人。”洪道德说,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能证明被害一方本身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就会酌情减轻。“第一个案件因为有邻里证明儿子的恶劣行径,所以对父亲的量刑比较合适。但第二个案子肯定判重了,主审法官明显缺乏考虑被害人的过错。”
“统一死刑标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每宗罪行的典型依据最大程度细化,让法官切实有法可依,而不是主观认定。”洪道德说,比如故意杀人罪,如果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死刑,就要明确何为恶劣?比如杀人后碎尸,就可以单独作为一例恶性情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姜明安表示,统一死刑标准,把法官量刑的裁决限定在条例之中,既能防止法官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又能实现更加科学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一些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标准,还存在明显的地方性差别,也亟待统一。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至今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能靠各地法院依据本地经济情况做出认定。因此“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未开发地区”相比,显然不适用于同一标准。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被判死刑。但其后,受贿900多万元的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被判无期徒刑。2005年3月16日,首都巨贪——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因受贿1004万元及私分国资300万,被判死缓。
同样的贪污罪名,判案依据都是《刑法》,但从数额上看,标准并不统一。2000年江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04元,深圳家庭人均收入为21577元,差距显而易见。曾经有学者表示,经济类犯罪典型应当不以各地收入为标准,而应以“涉案金额”与“涉案人工资”的倍数比为依据,比如100倍以上的,处无期。但这一方案仅停留在设想阶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黎宏建议,这次统一死刑标准,尤其是对经济类案件,即使不能做到全国统一,至少也要把地区按收入划界,提供横向类比标准。比如新疆、甘肃、内蒙等地为一个标准,福建、广州、深圳等沿海城市为另一个标准。
犯什么罪该死?一直是国际司法领域争论的焦点。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高票通过了一个在全世界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共有104个国家支持该决议。另有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新加坡等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关于死刑的态度,全球可分为三类:一种是没有死刑的,以欧盟国家为主,比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一种是执行死刑的,例如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另一种是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的,比如美国。美国的死刑,从立案,到庭审,判决,上诉,复审,到最后执行,最少要花十年时间。各州的情况都不一样,很多时候相当于犯人戴着死刑的帽子,缴纳巨额罚款,然后在监狱里待一辈子。
欧盟等国家认为,终生监禁比死刑更有效。洪道德说,欧盟各国大多属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良好,刑事犯罪多以贪污和洗钱类为主,恶性犯罪不突出,因此不需要死刑发挥约束行为的威慑力,况且死刑并不能比其他刑法更明显地遏制犯罪。“欧洲很多国家的最高刑法,是终生监禁不得假释,这很科学,一来犯罪分子永远不能回归社会继续为恶,二来他们将用余生真正进行悔悟与改造。”
“世界的终极发展方向,是取消死刑。”洪道德说,死刑作为“以暴制暴”的方式,并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的正义性,更多的是张扬威慑力,同时也缺乏对于生命的充分尊重,如果一个生命是有罪的,结束她,并不能让她回归纯净。
我国一直都赞成并执行死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国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曾联合进行过一次民意测验,结果95%以上的人都赞成死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数据。各国在决定是否取消死刑时,一个很主要的评定标准,就是本国公民的态度。”洪道德说。
黎宏也认为,我国目前不太可能取消死刑。“欧盟取消死刑,是因为文艺复兴时期,提倡以‘人’为中心,公众达成共识:即使国家也无权杀人。而中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死刑的威慑力在现阶段可以发挥现实作用,也得到公众认可。但无论如何,统一死刑标准,也是一种人性的进步。??
ancureall
2015/6/10 3:43:48
严厉的刑罚的确使当时的社会犯罪率迅速下降,根据官方通报,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1%,接近1949年以来的最低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里记录了如下数据:从1983年8月到1984年8月,判处死刑的有24000人。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初衷。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