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通公司在2001年销售的手机卡使用说明中表示:“免费提供来电显示”,同时还记载“资费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2002年8月,联通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用户,“从10月1日起,来电显示不再免费提供,要保持该功能者请提出申请,来电显示使用费每月5元”。用户眼眸在被终止来电显示服务后,对此提出了“收费依据”质疑。
联通拿出收费依据——信息产业部(2000)419号文件《关于调整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和联通向省计委的备案申请书,该通知规定“移动电话主叫号码显示功能收费的上限标准为10元/月,具体标准由移动通讯企业自动,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执行”。
试分析:
1、联通公司销售的手机卡使用说明书中的上述表示和记载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说明依据和法理。
2.联通公司的告知内容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说明依据和法理、
3、根据上述事实判断,是联通公司违约?还是用户严某没有申请来电显示服务而默认了合同变更?说明法理、
4,如果你是用户严某,对此怎么办?
涉及霸王条款,爪机快没电了,等我回去细看
——来自 小米1S青春版 请原谅于此刻转身离去的我 为那荒芜的岁月 为我的最终无法坚持 为生命中最深的爱恋却终究抵不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