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法研保过班内部讲义)
查看完整版本: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法研保过班内部讲义)
2015/8/31 22:56:01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法研保过班内部讲义)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法研保过班内部讲义)















一、新民诉的修改亮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一)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关方面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四)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最大的区别,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

目前,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六)四是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

检察监督的范围从过去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扩大到民事执行阶段, 对象从判决书扩大到调解书,手段增加了调查权,方式除了原来的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外, 还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

形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七)五是完善和发展证据制度和证人制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明确增加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②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③完善了证人出庭以及费用负担制度。④在鉴定制度方面,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等。⑤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⑥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



二、新民诉修改的重点内容

从修改的主要内容看,有两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二是审判方式上调判的对接。

1.诉权的保障。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本次作了以下补充修改: ①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②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 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③增加公益诉讼制度。④完善保全制度。⑤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⑥完善对第三人诉权的救济制度, 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判的对接。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调解与裁判有机对接。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提出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在民事诉讼法这一次修改过程中得到全面体现。修改时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①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②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 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③督促程序与诉讼的无缝衔接和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规定在特别程中。

欢迎加入法大考研司考交流群:QQ: 757983299 或1939926276
TEL15300163359



Powered by ZuoJu X5.0
Processed in 0.0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