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张,王,李,赵四人
其中
张某以货币出资5万、
王某以专利技术出资5万元、
李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5万、
赵某以劳务出资5万。
经查:
张曾任某企业厂长,由于其重大失误,该企业于5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
李对外欠债30万,逾期未还。
王2年前任某公司董事长,由于其决策失误,导致该公司被宣告破产,
经股东会选举,张为执行董事,王、李为监事。2007年3月,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连续亏损,股东一致决定解散公司。问:
1、本案中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四位股东的出资符合
2、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假设公司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尚有资产30万元,债务总共60万元,清算组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