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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法理学的重点内容
在我们确定必读的指定教材后,我们必须明确哪些内容属于法理学部分的重点内容,试图获取上述答案,我们只能通过历年真题的考查侧重点来获取,笔者将最近六年的命题趋势制作以下图表(分):
《法理学导论》
05年
06年
07年
08年
09年
10年
11年
12年
导论
6
3
2
6
2
0
0
5
第一章
3
6
5
11
15
1
3
1
第二章
2
8
2
8
4
1
7
6
第三章
8
5
5
7
6
5
0
14
第四章
1
12
7
1
3
1
2
0
第五章
3
3
9
3
2
10
3
3
第六章
2
2
1
4
2
2
1
2
第七章
0
3
3
3
2
0
0
1
第八章
1
8
2
6
5
0
3
1
第九章
0
3
0
2
1
6
11
1
第十章
8
3
3
8
10
2
0
0
第十一章
1
6
3
4
5
0
0
0
第十二章
0
1
9
2
2
1
7
0
第十三章
0
1
3
6
4
9
2
1
第十四章
0
0
0
0
0
0
0
0
第十五章
7
3
0
0
0
0
1
0
第十六章
1
2
5
0
4
0
0
0
第十七章
7
0
8
2
3
2
0
0
第十八章
2
0
2
1
0
0
0
0
由此可见,不同内容都具有知识点的考查性,通过上述表格可以提供给应试者观察不同章节重点性问题的思路。
二、如何使用《法理宝典》
《法研秘籍》创作团队在创作之前已经就《法研秘籍》的体例结构达成共识,但是毕竟作者不同,专业内容不同,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作者具有不同的创作风格,下面笔者主要介绍一下《法理宝典》的知识架构:
特别推荐:【画龙点睛】的精彩之处
在《法理宝典》中,【画龙点睛】将相近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利用表格和图表的直观形式展示不同知识点在不同方面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画龙点睛】内容总结的依据来源于指定教材《法理学导论》以及《法理学》,属于对重点知识的总结和归纳,具有直观性的特点,例如:
【画龙点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概念
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总称,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主要形式
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分支
①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的,以强调个人权益为主导思想,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特点
① 英国法实行单一制的法律体制
② 英国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③ 英国法院没有审查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
② 德国法系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强调社会利益,反映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状况
① 美国法包括联邦法和州法
② 美国宪法实行成文宪法制
③ 美国法院(尤其最高法院)享有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
法的渊源
正式法的渊源只有制定法,法院判例和法理不具有正式法的效力
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衡平法和普通法),承认法官具有创制法的职能
法的分类
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
基本法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两者之间主要区别是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制的判例法,衡平法由大法官法院创制的判例法
法典编纂
通常采用法典形式
通常不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通常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采用法典形式,往往是判例法的汇编和规范化
诉讼制度
采用职权主义(纠问制诉讼),审判以法官为中心审理案件,采用演绎推理,按照制定法进行判决
实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法官消极中立,在审理案件时采用归纳推理或者类比推理
法律适用
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根据制定法判决案件
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事实和类似案件事实进行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概括可以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
别称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
代表国家
欧洲大陆国家、苏格兰、日本
英国、美国、以及英美殖民地附属国
法律传统
重视实体法
重视程序法
通过上述总结,应试者可以清楚地辨识不同知识点之间依据不同的区别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的状况,方便所有考生进行掌握和记忆;
三、如何应对历年真题
(一)客观题
对于法理学而言,客观题考察的内容主要是对于指定教材内容的直接考察或者是对于指定教材内容的理解和应用,通常而言,绝对性的表述错误的;但是指定教材中提出的绝对性的表述是正确的,例如:“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就是正确的表述;通常运用排除法解决客观题最有效,但是排除法必须建立在牢固的知识构成的基础上,不能盲目的进行排除。
(二)主观题建议大家到考试前期必须看舒国滢老师编写的章节,每年舒老师在指定教材中编写的章节中的内容必定作为主观题进行考查;例如,(2009年)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08年)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2006年)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005年)简述法学学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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