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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4:01:29

王某因个人债务欠李某8万元,凭王某自有财产根本无法清偿该债务,但王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有10万元,请问李某可以通过下列何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A直接代为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B要求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C以抵消债务为条件,直接加入合伙企业
D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2015/9/18 8:21:44

答案是D。分析:对于A中的合伙企业的建立是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李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B来说,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只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王某的个人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C项解析同A。对于D项,由于王某的个人债务不足以偿还林某的债务,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对于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自己的其所欠的债务。仅仅代表个人意见,如有不同洗耳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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