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w0305010
2015/9/20 20:54:54
团伙渎职犯罪贪污执行款,还我执行款.
佳木斯中院副院长、关震 岳利、栾禹涛、许丛宇私分执行款48.8万元。
投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女,51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电话:13836668080、
1、 被投诉人:佳向阳区法院院长栾禹涛,执行局长许丛宇非法扣留执行款48.8万元。
2、被投诉人:佳中院执行局主管院长关震、庭长朱伟光、执行法官张云戈(在2011)佳法执复字第12号,为阻拦案件给主要被告人杨爱娟定为案外人。
3、被投诉人:佳中院原主管民庭院长关震(现任中院主管执行院长)庭长刘冰(现任前进区法院院长)两次阻拦案件。(1)主审法官晋文红在(2007)佳民终字第213号和(2007)佳民终字第215号。(2)主审法官韩国斌在(2008)佳民终字第59号案件中不认证据拒绝谈案件。
4、被投诉人:佳中院副院长岳利帮凶、信访案件回到地方归岳利管,不处理不解决。以上被投诉的院长庭长法官团伙渎职不认证据滥用职权,迫害打击报复投诉人。
一、要求:佳向阳法院立即给付非法扣留的执行款48.8万元。
二、要求;腐败院长庭长法官赔偿256万元。(1)、投诉人的儿子再审期间被逼疯,多次住院不去根,赔偿100万元(2)、投诉人有理上访还蹲黑监狱传染大三阳乙肝、糖尿病加重多次住院不能痊愈、赔偿100万元。(3)、投诉人有理还蹲黑监狱、拘留所、戒毒所、劳教所赔偿20万元。(4)、投诉人误工费8年赔偿16万元。(5)、八年上访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6、投诉人的母亲被气死赔偿10万元.共计304.8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两家同住一个单元,2000年10月25日被告的丈夫赵晶岩为进户(两套门市房、一套住宅)交补差价借投诉人20万元现金,抵押两套门市房手续,动迁安置协议书两份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约定每月2分利息。2000年11月赵晶岩在济南刑事犯罪被捕后自杀,借款:其中5000元用交赵晶岩抵押的第二套192.91㎡门市房供热费(有三名收费员证明)余下19.5万元让赵晶岩存在佳市站前路农行,让济南中区刑警队(当时队长王雪峰)查封,后又让赵晶岩的夫人被告取走,腐败法官既不听,也不核实更不看证据,团伙渎职不认证据,阻拦案件多年。被告一个新证据没有院长用特权让被告重复多次上诉.现有法律文书22份,司法鉴定2份,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投诉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追要13年的利息及赔偿共计304.8万元。
投诉人:赵红201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