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载维权未结果、地方官百般强阻拦
当事人:李守乾、李怀礼、吴继光、李守聚、李世邦
我们是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原王杏兰乡)李杏兰村村民:希望借助新闻网络媒体的力量向世人披露我们几位村民在与王杏兰乡政府及李杏兰村委会签订三级林木承包合同维权一案中所蒙受的长达十四年的冤情和牢狱的生活,期待我们在漫长的维权路上能有个公平公正的的司法结果。
一、案件还原
1986年1月1号王杏兰乡政府及李杏兰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15年的三级林业承包合同(我们5人也是其中合同签订农户),合同明文规定:“林木所有权归户主,允许继承和转让。”树木种植后,在我们十几年的精心护理下,部分林木基本成材。1995年经王杏兰乡政府及李杏兰村委会批准,让我们伐掉了合同当中35%的树木,村委会每棵树收取我们十元钱的****钱,卖树款归个人。
到了1998年,新任村支书李怀志不经我们同意,把合同上部分价值二十余万元的树木以十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堂弟李怀科,他无证伐倒1150余棵树木边伐边卖。我们的合同树木被卖掉剩下十余棵我们拉走了,与买树人发生纠纷。
情况反映到王杏兰乡政府,1998的王杏兰乡政府撕毁合同,推翻上届乡政府与我们签订的合同,说1986年的合同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签订的,现在树木权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有权卖掉。情况反映到原阳县政府,第一次复议认定王杏兰乡政府的确权是错误的。一年后,王杏兰乡政府以同样的理由说树木权归集体,原阳县政府第二次复议时却维持了乡政府的决定。地方三级法院枉法裁判,维持了王杏兰乡政府及原阳县政府的决定。
后来案件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由中央、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做了有电视、电台、报纸多次连续采访报道,都做出了公正、合理、合法的点评。特别是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行政法》专家袁曙宏教授明确指出:“合同签订后,只要没有废止,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最有力的证据。要推翻这个合同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或者这个合同违法,或者有欺诈行为、重大显失公平。从现在本案的证据看要否定这个合同的效力证据不足。目前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这片成材树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村民,村委会及任何人把它卖给他人都是违法的。”
但是:地方政府公检法对《森林法》《合同法》于不顾,对媒体监督置之不理。把我们几个老实本分、只会春耕秋收老百姓,以哄抢集体林木为由,判刑罚款:
李守乾拉一棵树,被判刑9年,罚款一万元;
李世邦拉两棵树,被判刑8年,罚款八千;
吴继光拉两棵树,被判刑8年,罚款八千;
李怀礼拉三棵树,被判刑7年,罚款八千,后改判3年半;
李守聚拉两棵树,被批捕外逃至今有家难回。
二、案件的现状
以上四人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经过审查于2011年12月30号将本案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让我们等待处理结果。期间,省高院在原阳县法院开过两次听证会,勘察了当年的案发现场;省高院也在省高级法院也开了庭,同样也进行了当年案发现场的勘察。
在我们的焦急等待中,时间已经过去了十九个月,我们没有盼来任何的处理结果。得到的却是地方相关单位的一次次召唤谈话,说是:叫我们顾全大局,这个案子牵涉的县里面现任的领导官员多怕是影响面积大不要再闹下去了,到最后都不好收场。政府可以以救助的方式来对你们进行一些补偿,你们不就是为了要钱吗?可以说个数出来帮你们调解。
这些言语和调解方式深深触动我们内心深处的伤痛。我们发自内心深处的疑问:难道牵涉现任有关领导,我们的冤屈就得不到昭雪吗?为了他们的颜面就可 以践踏法律的尊严,扭曲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诚信吗?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官徽章上的天平在他们眼里又有几斤几两?身为百姓的父母官,百姓祈求的青天何在?9年、8年、8年、3年半的监狱生活、十几年的维权路、十几年的外逃背井离乡,过着妻离子散连父母去世都不能见上一面的生活,他们这些领导就没有一丝良心的谴责,连道歉的勇气都没有吗?
我们没有能力祈求政府惩罚多少官员,更不是为了得到多么高额的赔偿金!我们只是为了通过司法途径找回作为一个公民的法律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希望政府能够秉公执法,还我们这些只会春耕秋收听党的话、按党的方针路线生活生产的农民一个清白,抚慰我们十余载背负着冤屈牢狱之灾的噩梦。这也正是体现法律尊严维护法律平等百姓心中的梦。
之所以媒体公开案件真相,实在是我们没有别的渠道可以寻求,希望借助媒体舆论的平台,得到社会力量的帮助,同时也能够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和督办。让我们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还我们一个清白,让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正能量得到永生。
三、本案历经各程序流程:
1998年11月26日,村委骗取000041号林木采伐证
承包户不服
1998年11月28日,林业局通知暂缓执行000041号林木采伐证
1999年元月4日,原阳县林业局做出原林处字(1999)1号决定,撤销000041号采伐证
原阳县法院做出(1999)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准予撤
村委会申请确权
1999年6月王杏兰乡政府做出(1999)王政处字第1号处理决定书,林木确权给村集体
承包户申请复议
原阳县人民政府做出原政复决字第2号行政复议书撤销(1999)王政处字第1号处理决定, 责令重新处理
2000年9月5日,王杏兰乡政府重新做出王政处字(2000)第1号处理决定书,再次确权给村集体
承包户再次申请复议
原阳县政府做出原政复决字(2000)第19号复议决定维持王政处字(2000)第1号决定书
承包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01年3月3日、3月11日,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连续跟踪报道,
2001年3月20日新乡广播电视报道,引起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不满
原阳县法院(2001)原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维持王政处字(2000)第1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
新乡市中级法院(2001)新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01年10月30日新乡市中级法院(2001)新申行申字第29号,驳回申诉
申请人继续申诉
2001年12月2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并核实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系 伪证,专家袁曙宏点评林木应归承包户
2001年第62期中国电视报继续报道该案,全文转发《今日说法》报道
新乡市中级法院做出(2002)新中行监字第16-1号行政裁定决定再审
新乡市中级法院做出(2002)新中行监字第16号判决维持原判
申请人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
申请人向最高法院申诉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监字第605号,将本案转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2013年4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5号,撤销省高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hot_5188
2015/9/25 18:53:04
直接朝龙翔扑来,右爪上面锋利的爪子朝龙翔的脑袋抓去。 “小白,你先进山洞找你需要的东西,我来帮你拦住这个大家伙。”
a674253554
2015/9/25 16:44:34
在龙翔和塔克斯布里战斗的时候,塔克斯布里就有意无意的将龙翔向着山顶的方向逼去,而龙翔也有着自己的打算也是配合着塔克斯布里向着山顶的那个的方向转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