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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传达人误传,司法考试三大本上有两种解释:请问这两种解释是否存在冲突?
1、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者没有传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达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2、在区别代理和传达问题上,此书的解释是:
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