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门市买卖,法院这样判,我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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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15:21:47

我于2012年12月8日与门市房主夫妇签订了门市买卖协议[该门市现在租赁人占用],一次性付清房款53万。交完契税、过户费,房管所出具了盖有‘已过户’‘领证用’‘井研房管所’公章的收件收据,但还没有记载于电子文档(该房管所没有登记薄,只有电子文档)。原房产证被法院冻结。房产证上所有人只有女户主姓名,没有男户主姓名
2012年12月12日,该门市租赁人把房主告上了法庭,租赁人称他先买了此门市,总价34万,并拿出了“收到某某购门市款十万”‘收到某某购门市款十九万’的两张收条。收款人是男户主,女户主没参与,日期分别是2011年11月,12月两次收款。收条上没有说明是卖谁的门市,卖的哪一个门市。租赁人还出具了该门市房产证复印件,女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买卖凭条在租赁期内),租期于2012年元月到期,截至我与房主签订购买协议时,已超出租赁期将近一年之久。关紧是租赁人与房主没有协议,没有合同。房主与租赁人曾于2002年至2004年在我所 购门市合营生意,后房主撤出,租赁人至今占用该门市。在租期间,房主与租赁人由于关系好,有时写租门市协议,有时没有。租赁人到政府,人大,法院威胁,如法院不判给他,他就去自杀。
在法庭上,女户主坚称对男户主与租赁人之间门市买卖完全不知情,且不同意卖给租赁人,男户主也坚称卖给租赁人的是另一地方门市,不是租赁人所租门市。
法院将我所买门市[即现在租赁人占用门市]判给了租赁人,理由是租赁人长期占有此门市;女户主所说不知情不同意法院不与采纳;由于男房主不能举证说明是卖另一地方门市,法院也不采纳;另外采纳了婚姻法补充说明第十七条:“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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