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刑法案例第二弹,上一个案例的答案已经公布在上一个帖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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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0 13:17:23


2008年9月初,谢某和徐某共谋诈取他人钱财。谢某请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取款的银行卡。9月20日,谢、徐二人先盗取他人的墓地骨灰盒,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让死者的子女汇款1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上,然后归还骨灰盒。10万元汇入后,谢、徐二人害怕取款时暴露身份,就请朋友汪某用先前办的假身份证帮助取款,并许诺事成后给汪7000元“劳务费”。在谢某的陪同下,汪某三次去异地取款。第三次在滁州取款时,汪某对在外等候的谢某谎称银行卡无磁暂取不到款,需重新办卡,谢某信以为真。汪某将所取的3.7万元占为己有。
分析汪某的行为性质。




2015/12/20 18:24:08

@我爱涛涛920214 超儿再来



2015/12/20 17:44:53

您好,前辈!我是打算15年报考本校,非法学法硕专业的的11级本科生。
曾经听老师上课讲过,汪某此时的性质1.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地位2.共同犯罪过线,应该独立承担非法占有的3.7万元吧。
这是我的理解,请解惑,谢谢!



2015/12/20 21:11:19

觉得楼主应该是一位刑法大神,有一份卷子,但因专业不同,想请楼主帮忙耧一眼,




2015/12/20 17:49:31

为什么没有答案……



2015/12/20 19:01:33

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后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5/12/20 19:57:13

后者无异议,前者必须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案例中并没有交待汪某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呀



2015/12/20 23:26:42

我就默默地看着⊙▽⊙



2015/12/20 22:23:53

汪某包庇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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