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dandan
2016/1/2 10:49:47
1、被告人孙某,男47岁,农民。1998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与另外两人在本村西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吕某家的农田里,双方便争执起来。吕说:“如果你们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吕说:“我不坐就是你养的。”被告人也说:“我不敢占就是你养的。”于是被告人将约4公斤重的炸药包扔在地上,吕过去就坐在炸药包旁边。被告人拿起一要约60公分长的导火索,当着吕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后,向吕喊了声:“点着了,快跑!”即跑离现场。此时吕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炸药包便炸响,将吕炸成后胸闭合性血气胸,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孙某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shdliufei
2016/1/2 13:34:49
个人认为不是直接故意就是间接故意,肯定不能定过失,因为他所采取的避免措施(大叫一声)实在不能让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减弱,而且他自己点燃也飞快的跑了,说明他自己也知道不跑很容易炸死人。
华医网基层培训部
2016/1/2 15:35:45
孙某非直接故意,因为对吕某有提示,即吕某同样认识到炸药危险而不避,双方属于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