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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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6 9:11:35

清晨,(此路段平时车辆稀少),更何况肇事时段就有同方向的俩台车,前车为小轿车,在允许左转弯调头的路段调头时,并且已经行驶过路段中线,突遇后方大货车(以超速百分之50以上的速度撞向小轿车,并把小轿车向前推移10多米,致小轿车人员一死一伤,司机死亡。)经交通技术部门车检鉴定,该大货车肇事前的速度为76.9迈,(限速50迈)。根据《道交法》第38条、第42条第一款、第43条4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2项之规定,大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违反了《道交法》第49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2项负事故次要责任。请问在此路段和时间引用第49条第2款做出事故认定次要责任合适吗?请问49条第2款里面妨碍正常其他车辆通行在此事故的认定当中怎么理解?货车司机已被检察院批捕,交通部门法制科不予受理,请求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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