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架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以下医生而乘机逃跑。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使距医院门口50米四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颗树下,用随车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板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了。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司机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而死亡。
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构成,王某逃跑后,如果林某继续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林某无事,反之,林某的下车转放伤着行为,造成被撞人与王某事故因果中断,王某不对死亡结果负责,林某承担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责任,对被撞人死亡结果负责~
wsfeng002
2016/3/20 3:47:54
林某将伤者放置于不易被发现的地区,属于先行行为,其行为可能导致伤者死亡,同时王某与林某商定的送到医院属于法律关系,因为有法律关系和先行行为,然后林某又是有辨别能力的责任人,对可能早晨死亡的后果有预见性,持放任态度,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看来诸位校友与我的观点不一样啊。我有两点疑问:其一林某的这个先行行为为什么赋予了他救助伤者的义务。其二,楼上那位,他放置的地方是没人的地方吗?这里的法律关系,你是想说运输合同关系吧,这个合同为什么要求林某必须救助伤者呢?
还有2楼研一的师兄,你是刑法研究生吗?王某怎么可能不对伤者的死负刑事责任呢?这个责任他是跑不了的。
看来法大高手如云都都深藏不露啊。王某应该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林某对于其车上的伤者应当负有救助义务,所以林某业应有刑事责任!……嗯
shenboke
2016/3/20 5:44:18
构成了吧! 既然王逃跑了,林某也确实承接了送伤者到医院的义务,所以他就有责任帮伤者送到医院安全到达为止!中途终止最后造成被害人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至少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吧
以前观点仅代表个人,
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的死持放任态度,王某应该可以预见到林某无人救助,但依然没有实行救助行为
林某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杀死他的故意,也不希望他死,但是实现行为,引起林某有救助义务,客观它的死确实与林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观点,这种情况属于发生在特定领域的危险,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具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本案中,受伤者处于行为人(司机)的独立支配的车内,所以富有救助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司机要承担全责,只是要求此事不应该将受伤者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