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正当债权,以及债权实现必须合法合理(一般只能借助法律强制力);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两个主体以上的存在联系。只有一个理性人的世界法律没有意义;
最后一条看法导吧。
第一个问题要看放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动机决定结果.第二个问题很抽象,马克思的本意是说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体,如果法律是针对特定范围或某一群体.那法律将无法存在下去.第三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因为法律是某一时代或某一环境大局里根据社会,国家治理,民众认同的共识治理标准制订的.它永远不能超越时代而只能跟着时代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可能只适合现在时空里发生的一切人和事.但若干年以后又跟不上那时的各类观念和价值论.会与各种社会现象冲撞,所以法律又要加以完善与修改.在此之前也只能是法没定的,按习俗规矩来.没有习惯规定的,就按道理去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