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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8 22:03:10

内容太多了,镇楼图就是内容,各位学长学姐帮忙解答一下。 谢了




2016/4/19 1:27:50

高某,乙,冯某,丙都享有继承权。李某属于无收养关系的嗣子,依法不想走继承权。
于某的财产一分为三,高某一份,乙一份,冯某,丙代位继承甲的那一份。考虑到实际情况,乙的分割比例适当减小。



2016/4/19 4:09:05

补充楼上,高某、丙和乙享有继承权。
因于某无立遗嘱,故依法具有继承权的有:父母、夫妻、(养)子女、兄弟姐妹
李某虽然为嗣子,但成立关系时已成年,不成立收养关系,而且对高某于某未尽赡养;
高某为于某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丙为已去甲的女儿,可依法代为继承甲所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权);
乙为于某女儿,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依法应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
另外,甲妻冯某虽无继承权,但是因其对于某极尽赡养与照顾,依法可酌分遗产。
故,于某的遗产可分为均分为六份,高某两份、丙两份,冯某与乙各一份。



2016/4/19 2:56:02

谢谢



2016/4/19 3:54:45

遛狗咯 看看我家狗纯不 @一头苹果 @如果爱情没有你 @叼著奶嘴去泡妞 @江湖g一霸 @wen1121719948
注:据说在本层回复纯 将百分百会获得粉丝一枚 并有概率获得野狗群吠演唱会前排门票一张 机不可失 失不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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