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伦敦案能证明拆迁合理吗?
江平教授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一味偏袒开发商;受到舆论炮轰后,又在接受《经济观察报》的采访中“全面谈‘重庆钉子户’问题”,并举出美国最高法院对新伦敦市与拆迁户纠纷的裁决,证明不能将“私人产权绝对化”,强制拆迁合理。似乎引了个美国的例子,自己的底气就足了。
新伦敦案是怎么回事?真是政府可以随意让开发商拆迁民房吗?遗憾的是,江教授引用此例,要么道听途说,要么刻意曲解,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不讲不方便的事实。我在网上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将新伦敦的故事补全,让读者自己判断。
新伦敦位于康涅迪格州,人口26000,本来相当繁荣,但1970年代开始破落。特别是1996年当地的海军基地关闭,地方经济更是严重失血,失业率猛升,市井萧条,房地产贬值,政府税收锐减,闹不好可能破产。为应付这一危机,市政府重新启动了“新伦敦发展组织”(New Londo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制定复兴计划,包括开发当地的Fort Trumbull地区,试图由此激活地方经济,并于1998年吸引了著名的制药公司Pfizer在当地建设价值3亿美元、包括1900个工作的研究设施。
不过,这个“新伦敦发展组织”,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私人企业,所谓Corporation可以翻译成“公司”,也可以翻译成政府组织或社团法人。该组织是通过经营州政府的资金,对破落社区进行救助的私人非赢利机构。从1985年到1997年,州政府曾进行了多方咨询,寻求拯救新伦敦的计划。1996年又公开征集方案。最后委托由一位当地居民领导的咨询公司设计方案。也正是这家咨询公司,推选了康州大学的校长Claire Gaudiani领导由政府和民间携手的发展计划。理由是这位校长有道德、经验,又不是来自私人企业,没有利益冲突。确定了领导后,Claire Gaudiani亲自面试各界人士,保证“新伦敦发展组织”的成员在种族、性别、经济背景等方面有充分的代表性和多元性,由此能够以公益的目的,通过这个非赢利机构推进新伦敦的开发计划。
这个开发计划包括饭店、会议中心、州级公园、公寓,以及一系列研究和零售设施。为此,115块居住和商业用地要拆迁,其中15户不愿意拆迁,并以一位老年居民Suette Kelo为首,起诉市政府,一路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投票,肯定了新伦敦市拆迁的合理性。
这一票之差的判决,显示了此案的争议性。即使是肯定拆迁的多数意见,也写得非常谨慎。多数派法官在肯定市政府拆迁的权力时,严格考虑了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第一,开发在先,私人获利在后,私人获利是开发的附带结果,而不是开发的主要目的;第二,开发项目确实有许多公共资金的投入;第三,政府事先不知道哪个私人企业能从这个开发计划中获利,不可能在这方面有偏心;或者说,政府只是用这个开发计划创造一个发展环境,至于谁能充分利用这一环境获利,要看大家的竞争了;第四,政府意识到城市经济的萧条,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这样振兴式的开发;第五,政府充分考虑了多种开发方案,进行了审慎的选择,同时从许多投标者中选择了一个私人(非赢利型)机构承担开发,并非事先选中一家。
这些条件的满足,是最高法院肯定拆迁权力的理由。认真分析一下就明白,这和重庆的钉子户事件非常不同。新伦敦的市政府是民选的,公共权威本来就大,有相当的民意作为后盾。计划是由当地人领导的咨询公司建议的,也不是像江平所说的那样是“当地居民反对”。试想,在开发之前,新伦敦日见破落,房地产日跌,居民资产缩水。如今该市房地产看涨,就业率大增,当地居民怎么可能反对?当地居民真要那么反对,罢免市长就可以了,何必到最高法院去闹?
江平硬说“当地居民反对”,其用意不过是想编造一个法治国家也可以无视民意而拆迁的先例,为中国的野蛮拆迁寻找根据。可是,法治国家的事实并不配合他为开发商谋划的这番苦心。“新伦敦发展组织”推出自己的计划后,主动地邀请当地居民介入,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到1999年3月为止(也就是Pfizer决定在当地投资后的一年的时间),该组织就邀请居民参加了二十个面对公众开放的会议,十五个社区活动,包括开放展示会,让大家讨论这一发展计划。居民还被邀请参加两周一次的“新伦敦发展组织”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市议会的联席会议。通过这样的方式,开发计划赢得了相当广泛的支持,在很大范围内形成了对“公益”的共识。要知道,在美国建个稍微大一点的建筑,就得考虑周围邻居的反映。我家住的街上,最近建了一个小型急救中心,不过是一栋超市大小的楼而已,是十足的公共设施,而且根本不涉及拆迁等问题。但是,急救中心的人士还是找居民开会,听取意见。有一位居民提出救护车进进出出,居住环境会变得太吵,于是急救中心表示救护车一般在开出后几分钟才响警笛。试问:重庆的拆迁有这样的协商过程吗?你要是协商还没有结束就把人家的水电给断了,怎么可能不会闹得火药味十足?难道江平要站到这样的法律一边吗?
没有和居民的沟通以及居民的支持,新伦敦的开发计划早就死亡了。这些有民意支持的“公益”,是最高法院考量此案的重要基础。另外,最高法院还必须认定,这一开发是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努力,并不是给事先已知的私人企业提供优惠,不是把私有产权从一个私人手里夺过来,交给另一个私人。更不用说,开发有大量公共资金的投入,也有公共设施在开发工程之内,主持开发的组织,是个促进社会福利、并有社会各界参与和代表的非赢利机构,其形成过程受公共的政治程序的制约,与其说是个公司,倒不如说和我们的政协等组织更接近。重庆的开发,则是私人投资,私人获利;是把产权从不那么有钱的私人手里夺来,交给一个特别有钱的私人;以老百姓的财产,为赢利型的私人企业开道。身为法学家的江教授,竟对这么重要的法律细节视而不见!
江平教授更不愿意面对的,是四位反对派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的意见。大法官Clarence Thomas从宪法的角度否定这一判决。他称判决简单地以“公共目的”代替了“公用”,违反了基本的常识,仅凭这几个“增加就业”,“增加税收”的含糊的许诺,把符合Pfizer制药公司利益的事情说成是符合“公共目的”。他进一步指出,以“公共目的”为理由收夺个人财产权已经非常糟糕了。而把这一概念延伸,就会使富人得利,穷人受损失。大法官O’Connor也尖锐指出,一个未经选举的非赢利私人机构成了拆迁的主要获益者,而这个机构无法直接对选民负责。这等于颠倒了劫富济贫的“罗宾汉原则”,把穷人的财产拿过来交给了富人。此例一开,任何私人财产都可能被剥夺而交给另一个私人。结果,那些受益者绝大多数是有影响力的富人,包括大企业和开发商。
在美国生活过的人,很容易体会这两位大法官的担心。虽然美国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很严格,但穷人的产权远不如富人的产权那么容易保护。比如我所在的萨福克大学,招收的主要是平民子弟,却坐落在一个非常富的区。2004年民主党候选人克里,有“世纪经理”之誉的前通用电气总裁韦尔奇,都是我们的邻居。可是,我们学校在当地买下一栋楼,想推倒建个宿舍,没有钉子户挡道,市政府也很支持,认为这是缓解了城市的住房危机,有利于公益。但是,富裕的居民当然不希望看到许多学生在他们“闹中取静”的家附近走动,联手一闹,花钱设计好的计划就得放弃。在波士顿的麻省大学也是如此,至今校园没有学生宿舍,据说一大原因是周围海滨的居民有钱有势,不让发展学生宿舍。相比之下,新伦敦那几户居民都是小民百姓,在当地没有影响,被轰走就容易多了。
新伦敦判决下来时,我曾很认真地追踪,但在国内媒体上对此未置一辞。理由倒不是我个人反对这个判决,而是觉得这一判决非常复杂,国内有关人士恐缺乏资料对之进行深入分析;相反,在这个官商学相互勾结的时代,此案容易被一些“专家”进行简单化的曲解,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行拆迁和侵犯私人产权提供依据。江平教授最近的表现,证明我的担心并非多余。
江教授所忽略的的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这一判决在美国社会引起了什么反响。大概他永远也无法懂得:法律是活的,是参与性的社会秩序的形式化。不能把法律条文和社会分隔开来理解。这个判决后的民调显示,60%多到90%以上的老百姓反对这一判决,有的民调竟显示出97%的反对率。许多民间团体都调动起来反对此项判决。甚至私人企业BB&T Corporation的总裁John Alison宣布,他的公司将不向那些在强制征用的私人土地上搞开发的企业提供贷款。参议院的共和党议员也针对这一判决提交了“保护住房,小企业,和私有财产”的议案,限制政府征用民间土地的权力,并获得民主党人的支持。Suette Kelo本人作为受害者,被请到国会作证,在立法者面前申诉自己的理由。遗憾的是,美国因为陷入伊战不能自拔,国民视线转移,国会一时顾不得这些“小事”。不过,民意以压倒的优势反对这个判决。等目前的危机缓解,大家把视线转到内政上来后,国会议员很可能通过立法,限制政府圈地的权力。毕竟国会是立法机关,最高法院虽有解释法律的权威,但如果你这么偏心为政府解释法律,老百姓就会通过他们选上来的议员,制定一些让你无法这样解释的法律来限制政府。目前这个过程还远没有走完。所以,如果把此案的判决当作一个最终的原则,恐怕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江教授似乎无法理解,一个法治社会,并不要求大家无条件地“站在法律一边”。相反,当有关法律导致了社会不公正时,老百姓有合法的程序修改法律,这才能维持一个“和谐社会”。
liting9127
2016/5/10 16:51:16
同样平米的房子,这就不合理了,因为并没有说必须在原地给你,而是说给你拆迁补偿。”请问:新伦敦案能支持这样的观点吗?事实恰恰相反,新伦敦案最后的结果,是政府让步,Kelo按她原来的要求,就近保留了自己的住房。
最后要声明,我没有什么法学上的训练,只是上网收集了有关信息,包括最高法院的判辞。美国司法文件的语言十分艰涩抽象,以我这样的法学知识和英语素养,很难充分消化,需要法学家们出来指点。然而,令我惊异的是,像江平这样的法学权威,引述这个案例竟连判辞也不看,乃至把起草反对意见的O’Connor大法官说成是拆迁的支持者。他甚至还说,“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难道“难”就成了不做区分的借口?新伦敦案正好展示了这个区分的过程是如何在复杂的、参与型的法律框架中进行的。请问,如果公私界线无法进行法律上的形式区分,法律还成法律吗?想想这些,实在让人寝食不安。
张云zunny
2016/5/10 19:23:48
没时间看这个长篇大论,而且薛涌是什么?一个美国不入流大学的不入流学者而已,搞留美中介的生意人,真心没看出来他有多么高的学术水平。通过文章来看,他无非是个打着自由旗号的民粹而已,实在没看出来他拿点像个政治学学者
作者对于法律根本就是无知的,法律居然要受到民意操控?呵呵,批驳别人也需要有一个起码的了解吧,随意解读真的好吗?
Kyuhyunlie
2016/5/10 21:29:58
你就爱较真,傻逼那么多,一个个较真你还不烦死了,骂一句傻逼拉到了。
realfly
2016/5/10 21:55:07
马皑老师说……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你不在同一高度 你怎么骂他他都不会痛……同样的道理这种人就这么个认识 他也不会痛不会改 不过站出来帮江平老师说话也很必要啊
也是醉 还以为是啥惊天大秘密呢 原来是老梗 早八百年前就被说烂了 想起原po正气凛然回我说晚上给我看什么是中国第一好教授 就想引用老爷子当年在奔马图案中说的话回辣个傻逼:你民法怎么学的?我书上怎么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