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是时候求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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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0 17:02:54

同学问的一道经济法题目。
2006年10月,协和公司与高盛食品公司签订了奶糖购销合同。后高盛公司拖欠协和公司25万元货款。高盛公司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协和公司发现,高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均为谢某,同时谢某也是华盛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而且高盛和华盛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华盛公司从设立以来,从未实际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其名下的土地、厂房由高盛公司无偿使用,费用也有高盛公司承担。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高盛公司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华盛公司从未发放过工资。华盛向银行的贷款也由高盛公司部分使用并代为还清全部贷款。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高盛公司的财产在72万元以上,全部用做个人债务的偿还和交通肇事的赔款。问题:协和公司能否起诉谢某、高盛公司和华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6/10 21:07:40

我的天。平时那些热心的吧友呢



2016/6/10 20:23:51

这是公司法的题目好伐=_=涉及到公司法律人格混同



2016/6/11 0:13:50

………公司混同人格否定……



2016/6/10 21:31:32

同意楼上二位。一看到经济法我就直接撤了



2016/6/11 0:38:59

好难



2016/6/11 2:01:57

我们也布置了这道题。。。。。。求解释



2016/6/11 1:10:55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及公司法关于股东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应起诉高盛公司及谢某,同时保全谢某在华盛公司的股权等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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