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oosls
2016/6/10 17:02:54
同学问的一道经济法题目。
2006年10月,协和公司与高盛食品公司签订了奶糖购销合同。后高盛公司拖欠协和公司25万元货款。高盛公司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协和公司发现,高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均为谢某,同时谢某也是华盛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而且高盛和华盛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华盛公司从设立以来,从未实际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其名下的土地、厂房由高盛公司无偿使用,费用也有高盛公司承担。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高盛公司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华盛公司从未发放过工资。华盛向银行的贷款也由高盛公司部分使用并代为还清全部贷款。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高盛公司的财产在72万元以上,全部用做个人债务的偿还和交通肇事的赔款。问题:协和公司能否起诉谢某、高盛公司和华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及公司法关于股东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应起诉高盛公司及谢某,同时保全谢某在华盛公司的股权等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