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2年6月1号开始进入A公司试用期3个月,工资次月20号发上月工资,从2012年7月份开始工资每月打我银行卡上,2012年9月初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保从2012年11月份才开始给我投的)合同公司全部收回没有给我一份,合同期限是2年,即到2014年9月到期,但是合同到期之后,A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我续签合同,我一直工作到2015年3月底离开A公司,公司欠发我15年2、3月工资,3月26号公司给我出的解聘手续,解聘材料上注明了是合同到期,同时给了我一份我从来没有见过的合同,这个我没有见过的合同上写的合同日期是2012年11月1日---2015年3月26号,我原先签订的合同公司并没有给我也没有让我看到,我在4月初申请了劳动仲裁,7月6日开庭,怎么做才能争取到2、3月工资、经济补偿以及双倍工资赔偿? 同时劳动仲裁完了后我能不能告原公司提供假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