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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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5 18:35:43

甲诈害其债权人,与乙通谋虚伪出卖房屋,并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屋出售给知情之丙,并办理登记,于此情形,甲与乙之间为通谋虚伪表示,买卖契约无效(87条),移转房屋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亦属无效(87条),故该屋登记名义人虽为乙,但仍属甲所有。
问题是,为什么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契约由于87条而无效,移转房屋之物权行为也由于87条而无效?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有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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