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形式意义的宪法么?2.如果是,那宪法教材中的一句话:“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部门法意义的宪法不就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么,这不矛盾了么?
1、两者当然不是一个意思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其实就是指成文的宪法典,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是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一种法的基本分类的宪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在成文宪法国家的表现形式不仅有宪法典,还可能包括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主要表现为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性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反而是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有更多共通之处。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外延等方面都与形式意义的宪法不同,所以这句话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