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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18:39:25

在下做死的小高一一枚,学校要搞模拟国际法庭,然后我们部门要求每人一份策划,我头一热,就交了个有关乌克兰危机的上去,他们吧好像也没有弄到国际法庭上去!要我写一份非常精美的程序策划上去真的感觉要die了!还有裁决结果,根据哪条国际法都要弄上去!真的是求帮助!!!
我连这种程序都没搞清楚,答辩状要怎么写啊!法庭辩论要怎么搞啊!星期天就要交啊!我就是对这个方面有点小兴趣嘛,没有任何官方训练,我觉得自己再突击也办不到啊!



2016/9/10 23:38:24

一、模拟法庭人员
审判长:陈可欣
两名审判员:严雨慧 何子涵
书记员:刘月
原告国家辩论代表:何宸羽 林月 林双羽 吴涵竹
被告国家辩论代表:林馨怡 陈培星 何语嫣 杨海芬
主持人:李冰洁
联合国合议陪审团:王琦欣 葛昀铮 王翼阁 林佳宁 潘佳远


二、具体流程:
1、开庭
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告知义务并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原告或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被告对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由原告或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引用法律依据,再换由被告。
4、法庭调解
当事人最后陈述,原告被告做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宣判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国际合议庭合议后,
6、宣布最后判决
7、闭庭
三、主题
国际环境纠纷
土耳其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瑞士是距土耳其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瑞士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瑞士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瑞士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土耳其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特别是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瑞士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臭氧是烟雾的主要成分。
尽管一国的空气污染会造成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的空气污染这一观念已经受到质疑,但是用于监测漂浮于海洋上的污染物的最新空中和地面探测结果以及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了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
瑞士最近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使得空气变得更加安全,水质变得清洁。但是,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阻碍了瑞士的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如果土耳其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它的经济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
瑞士无法劝服土耳其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也无法继续支付净化空气的费用,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院。瑞士要求法院:
1、土耳其必须关闭它的煤粉发电厂;
2、土耳其必须向瑞士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
土耳其辩称,国际法院没有命令它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否认它对瑞士负有义务,也否认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被迫关闭其煤粉发电厂 。

四、裁决结果
驳回原告瑞士要求关闭被告土耳其煤粉发电厂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颁发禁止令,但要求土耳其治理本国的煤粉发电厂逐步减少污染排放,使邻国免受危害。在过渡期内,瑞士有义务向土耳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解决问题。合议庭建议诉讼各方和解解决纠纷,即共同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因此,这实际上是一份“建议”,而建议内容也正是诉讼各方在法庭上所表示愿意接受的,即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五、注释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1,国际条约或公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

1、 书记员——法庭纪律
2、 原告或诉讼代理人(瑞士代理人及律师)——诉讼书,诉讼意见
3、 被告或代理人(土耳其代理人及律师)——答辩状,诉讼意见
4、 审判长——具体结果,及中间内容衔接
5、 主持人——旁白
6、陪审团——代表多方发表意见




六、具体流程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欢迎大家来到模拟国际法庭的现场。我是今晚的主持人李冰洁。首先让我们对今天莅临本次模拟国际法庭的领导表示欢迎。他们是:-----------
今天我们将通过模拟一起国际环境纠纷的庭审现场,为大家展示一个在国际上的热门话题,即“环境与发展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本案的背景:
被告土耳其,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力和科技方面都不是很先进。所以,他们只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而瑞士,是距离土耳其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近来,瑞士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净化本国的空气和水质。但是,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阻碍了瑞士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因此,瑞士再三要求土耳其关闭煤粉发电厂。
而如果土耳其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他的经济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且土耳其认为自己国家没有义务也不必要关闭煤粉发电厂。毕竟两国的距离相差甚远,煤粉跨过山和大海到达瑞士上空的可能性实在太小。
然而,据研究表明,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两国僵持不休,瑞士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庭,究竟结果会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欣赏。

第一幕 开庭
书记官长:联合国宪章所设之本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国际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则:
----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国际法庭提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令其退出法庭。
----旁听规则
(1)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2) 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
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予以罚款、拘留。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书记官长: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合议陪审团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官长:报告审判长,原告瑞士诉被告土耳其.煤粉发电厂污染瑞士环境,阻碍瑞士经济发展,侵害瑞士居民生命健康权一案,双方国家代表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代表基本情况:原告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国际法院今天依照国际法公开审理原告国瑞士诉被告国土耳其煤粉发电厂污染瑞士环境,阻碍瑞士经济发展,侵害瑞士居民生命健康权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可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严雨慧和审判员何子涵组成审判团,由本院书记官长刘月担任法庭记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国家法》,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权利
( 1)各方辩论代表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及提供证据,请求调解的权利。
(2)原告有权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于国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本案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换人审理。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遵守国际法庭规则。
(3)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瑞士代表何宸羽请你宣读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瑞士
被告:土耳其
事实和理由:被告土耳其,在未经原告国瑞士协商允许下,在国内大肆发展污染企业,并且并不加以整治。在一段时间后,被告国内开展的污染企业污染的空气和河流对原告国内的居民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国内的居民生活和生命健康。
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马塞尔公约)第一、三条规定:“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 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局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任由固体废弃物越境污染原告国,且并不加以整治处理,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另有按照《马塞尔公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原告认为,被告国并没有对于高污染企业有着完备的法律条文,且对于非法转移的执法力度不够,亦属于违法行为。
原告国通过外交途径,曾要求被告国关闭有关企业,但遭被告国拒绝。原告国认为,虽然源于一国的空气污染会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造成空气污染的观念受到质疑, 但是 最近的科学测试结果证实,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以从一个大陆飘移到另一个大陆。原告国认定,被告国排放的污染物经过漂移造成跨界污染。基于《国际环境法》和《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的有关条例,被告国土耳其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对原告国瑞士作出赔偿。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土耳其对瑞士环境污染以企业人民健康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50亿美金
2.依法判处土耳其关闭或整治对瑞士造成污染的企业
3. 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国际法院



2016/9/11 1:06:21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委托代表: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被告土耳其代表林馨怡请你宣读答辩状。

被告:
答辩状
因瑞士诉土耳其煤粉发电厂污染环境一案,做出答辩如下:
被告方认为瑞士就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造成了瑞士的环境质量且对瑞士的旅游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损失。且污染源来自土耳其煤粉发电厂,其通过大气污染了瑞士。这一说法缺乏科学依据。未得到普遍公认。且根据我方的调查认为污染源的起始地也并不一定来自土耳其。所以被告方认为,土耳其对于瑞士的环境污染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煤粉发电厂作为重要的能源产业,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土耳其有重要的作用。煤粉发电厂对于当地及土耳其的经济发展,就业和能源供应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当初投资建设煤粉发电厂时,土耳其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对煤粉发电厂做出短期内停止运营的决定。必将使土耳其遭受极大的损失。而被告方土耳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瑞士作为高度发达国家,瑞士应该保护土耳其的发展权利。
另外被告方坚持认为,煤粉发电厂的建立和运营是一种对于我方境内的煤炭资源的合理使用,其存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土耳其对于其境内能源的合理运用。瑞士和国际法庭无权要求被告方关停煤粉发电厂。并且瑞士利用其作为高度发达国家的特殊国际地位,利用不合理的外交胁迫方式。根据其一面的证据认定我方造成了其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并无理要求我方立即关停煤粉发电厂。这种行为是直接与国际法和善良原则矛盾的。
我方认为原告方作为发达国家有义务向我们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共同面对区域环境问题。而非一味无端指责指责我方的发展途径。抹杀我们发展的权力。这样的做法和以原告方发达国家的大国身份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明显相悖。
因此我方认为国际法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考虑我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要求。根据公允和善良原则平等评判。对原告方瑞士的起诉予以驳回。
此致
国际法庭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委托代表: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根据国际法院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产生的粉尘及化学污染对原告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损失,原告国对于环境的保护和整治耗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由于被告排放的工业废水及废气的污染,自近几年开始,瑞士的环境治理费用大幅度上升,约有30亿美元每年,且环境仍然持续恶化,由原告国政府的统计图可以看出,原告国河流的污染率上升百分之40,并且空中小颗粒污染物增加约百分之30,其中粉尘及带有的化学元素S、P等的比例上升百分之50,严重影响了原告国的居民生活健康。并且因为被告国的污染,原告国的旅游经济也遭到损失,根据原告国政府报告,近2年原告国旅游收入下降约百分之10.
(被告质证)被告:问题一、证据不足,且提供费用清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国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检测报告三组。证明我国治理费用上升,环境污染增加,经济发展受阻。
2.国际公证书二份。证明原告国的确出现了以上现象。且污染程度以被告国为辐射性增长
3. 检测和评价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证人无偏向性且隶属于与被告郭交界的城镇,且健康受到伤害。
4.二份环境费用清单。一份系五年前费用。一份为今年费用。
前五年费用:空气污染治理费用5.9亿美元,河流污染治理费用4.7亿美元,受污染城镇居民补助款8.9亿元。
今年费用:空气污染治理费用10.5亿美元,河流污染治理费用7.3亿美元,受污染城镇居民补助款12.2亿美元。
问题二、周边小厂的污染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边小厂是很早就造好的,与近几年的环境费用猛增无关。

问题三、国内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的经济衰退。
原告委托代理人:由于统计数据多为环境治理的费用,与金融危机无关。对方这一条指控对于这一点不成立。

问题四、土耳其国内并无太大污染。
原告委托代理人:由于风向的问题,国内的空气污染大多飘向我国。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人证据?(对证言被告方还是需要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证人。
原告居民:
这是本城镇的居民呼吸系统发病率的统计图和水质监测图,从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城镇水质中的污染源素含量大幅度上升,居民呼吸病发病率上升百分之20.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并且由于被告国的污染,城镇的旅游经济遭到严重损失。这幅是城镇经济图。改图反映了城镇经济下降百分之30.被告国的污染已经深深影响到了本国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
1、我方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在卫星拍摄的图片在瑞士的周边国家也发现了类似的煤粉发电厂。并且经过实地调查我们还发现了在其周边国家存在许多可能造成污染的类似的燃煤工厂。
2、燃煤发电场对我方的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该市GDP在简称燃煤发电场后两年内从1437亿美元到2214亿美元的增长。增长了近一半。同时对于该地区的Gdp贡献率达到了21.4%。对于就业,煤粉发电厂解决了当地29.4%的劳动力就业,成为最大的就业方向。
3、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调查得到的当地的产业结构示意图中可以看出,该地区甚是我方全国的产业结构都将以煤粉发电厂呈发散状延伸,即煤粉发电厂将全面带动各行业的产业规模扩大升级,且该模式随着煤粉发电厂数目增加将成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模式。为我国的经济及教育水平发展有着极为重要作用。
4、从空气质量综合评估状况和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报告来看,建设了煤粉发电厂的地区环境质量情况没有出现大幅度恶化的情况。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12月中只有两个月超标。说明当地空气污染情况并不严重。煤粉发电厂本身污染并不严重,那么对于瑞士的污染也就是不成立的。
我方将请在环境跨境污染方面具有研究的专家作为人证出庭。



2016/9/11 0:46:05

(原告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
问题一、为何污染是由原告国为中心呈辐射状向四周散开?
从我方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境内的环境污染程度并不高,且就对方观点在风力作用下产生呈辐射状向四周散开的污染情况并不成立。
问题二、国内的措施有什么,为何污染如此严重?
我方出示的证据已经说明我国污染程度并不严重,且我方的污染物若通过大气进入瑞士境内在,在途中必会造成一系列污染。而不是造成瑞士单独且程度如此深的污染。因此我方对瑞士造成污染的说法表示不认同。同时我方采用的治理措施包括从煤生产时的脱硫到大气排放物的净化等等都是我方采取的措施。
问题三、根据《国际法》中规定,发达国家的确有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但是,环境污染治理是由发展中国家为主导的,而发达国家只是提供援助,并不对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全权负责。请问被告对此有何解释?
我方并不否认我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我们已采用积极的应对措施。这里我们更希望原告方做出实际有用的措施来承担其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原告需对专家的解答进行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申请专家出庭。

被告专家:
根据目前对于长距离跨境污染的研究来看,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污染物通过气流传输到瑞士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对于这种超长距离的大气传输研究只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通过研究发现的只有极其个别的案例,污染物会通过气流传输到几千英里外的国家。这里的个例只能说明在特定条件下,污染物的超长距离传输具有可能性,但并不能说明土耳其的污染物可以到达瑞士。并且,污染物下传输过程之中会发生损失性扩散污染,并不会造成瑞士这种集中且程度如此深的污染。因此我认为A物污染物通过大气传输到瑞士并造成其严重污染的可能性非常低。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本法庭辩论的争论焦点应该是被告国土耳其是否应该完全关停煤粉发电厂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辩论当中,应当注意遵守法庭辩论的规则。原告,请你做辩论陈述。

原告:(辩论陈述)
土耳其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此发电方式使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中。煤的燃烧导致生成硫磺、氧化氮、汞等污染物。根据最新的探测结果和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含有这些污染物的云层可以一个洲飘到瑞士,污染瑞士的空气、湖泊和溪流,造成瑞士旅游经济发展受挫,此外,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是烟雾的主要成分,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部,加剧心脏病。凡此种种,皆大大损害我国民之切身利益,也使得瑞士之前所作之努力付诸东流。
根据《国际环境法》中空间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大气层受污染,保护臭氧层”和处置废弃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国应减少危险废弃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公害的方式处理。原告认为,土耳其煤粉发电场的排放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对瑞士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防害。
据此,基于《国际环境法》和《长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的有关条例,被告国B国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对原告国土耳其作出赔偿。
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害。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被告请辩论陈述。

被告:(辩论陈述)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们,大家好。我是被告国土耳其的委托律师,下面由我来做辩论陈述:首先我要指出原告陈述中的几点问题,具体如下:
一、原告提出的罪状缺乏证据
原告代表提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任由固体废弃物越境污染原告国,且并不加以整治处理。但是一国的空气污染会恐影响到其他国家,而且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这一说法无法得到有力的证明。目前这只是对于个例的发现,而非公认的普遍存在的情况,单就此原告国无法证明其国内空气污染源来自土耳其。
并且我方认为瑞士的空气污染既然有来自土耳其的可能,那么就更有来自其国内或周边国家的可能。关于这点,我方做了大量考察,过会儿会将以证据呈上。所以我方发现其周边国家更有污染的可能。没有确凿证据指向废弃物转移起始地来自我国。因此我方否认我方煤粉发电厂构成违反国际环境法的行为。

二、原告应充分考虑并尊重我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权利及要求
根据《国际环境法》关于保护大气层原则第2条规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煤粉发电厂作为土耳其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对土耳其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内促进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着显著成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方土耳其拥有的发展自身经济实力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根据《国际经济法》规定,现行全球化环境下发达国家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土耳其的煤粉发电厂是对国内的能源资源进行合理运用的方式。这是合法且应受保护的。而原告的要求无疑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因此对于原告的该要求我们不予以接受。
三、我方认为原告国并未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具体如下:
根据《国际环境法》保护大气层的原则缔约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其中就要求瑞士作为高度发达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承担帮助土耳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人才资金的责任。根据《马塞尔公约》关于区域污染的有关协议,这更突出了瑞士作为地区经济主导国家应在环境问题上也做出主导作用。有义务向我国提供绿色发展的方式和技术。而瑞士未履行该义务,就无权质疑我国当前的发展模式。我方认为该模式就是与当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相适应,煤粉发电厂不应被关停。

四、原告方利用其大国身份采用恶劣的外交手段胁迫我方关闭煤粉发电厂
原告方倚仗其发达国家地位,在证据不充分且单方判断的情况下,利用外交胁迫手段试图强迫我方关停煤粉发电厂。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社会公允和善良原则直接矛盾。因此我方认为不应就此关闭煤粉发电厂。从而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和发展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实际差距。

五、我方认为国际法庭没有对于要求我方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
首先我认为煤粉发电厂作为合理正当的对境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属于土耳其正常主权的行驶。不应受到干涉。其次我方的该行为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区域及国际环境造成了影响。不应该对瑞士的环境问题负责。



2016/9/11 1:31:30

综合以上几点,我方认为原告的证据不够充分,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而且原告的要求直接损害了我方的发展利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只为自己利益考量的不正义行为。这与《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有关规定是直接矛盾的。同时,根据《国际环境法》及《马塞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原告瑞士更是应履行其作为高度发达国家对于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职责。应为土耳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金人才,共同应对环境问题。而在本案上,原告显然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及责任。却一味指责夸大土耳其的负面作用。这无疑是与公约及法律要求不符的。所以我方认为被告罪名并不成立。应对原告的申诉予以驳回。
我的陈述完毕,谢谢!
审判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及其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第四幕 法庭调解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申请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

原告: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

被告:申请

第五幕 国际合议庭合议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5分钟后继续开庭。(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陪审团暂时退出审判席,短暂停留之后,再回到审判席)

审判团1(琦):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此原则应在法律中予以遵守。此案件的特点是两个国家缺乏平衡。瑞士多年来都是发达国家,而土耳其是欠发达国家,其电力对本国非常重要,我方建议瑞士向土耳其提供专业技术、资金和资源等,与土耳其制订出相关减少污染计划,同时,通过此计划保护本国的公民和财产,土耳其不能以其不发达为借口进一步破坏环境和国际法的原则。

审判团2(潘):审判长及审判团成员,你们好,我是联合国陪审团意大利代表。瑞士作为发达国家代表,而土耳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公正合理对待环境问题,我方阐明对于煤粉发电厂的看法,土耳其的众多发电厂是在经济利益之下而建,其效益确实好,但不要忽视发电厂给自己国家以及周边国家带来的危害。瑞士虽在千里之外,但我们同属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个家园,因此我希望土耳其方面能就煤粉发电厂做到切实的改善。

审判团3(王):审判长及审判团成员,你们好,我是联合国陪审团美国代表。由瑞士一方看来,该国环境及周边污染不太严重,唯有土耳其的工厂造成的影响足以造成这样的恶果,但对于土耳其来说,从专家调查发现土耳其的污染传播至瑞士可能性微乎其微。因而瑞士的经济损失需要土耳其赔偿,而瑞士也应遵守条约提供土耳其帮助,共同解决双方困难,实现双赢。

审判团4(葛):审判长及审判团成员,你们好,我是联合国陪审团南非代表。土耳其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发展自身经济,而瑞士作为发达国家,应尊重土耳其的发展权利,向其提供人员技术支持,以助土耳其发展。

审判团5(林):审判长及审判团成员,你们好,我是联合国陪审团韩国代表。瑞士作为高度发达国家,对于污染问题的源头,一味推给发展中国家,没有尽到自己作为经济领先国的责任,他应当协助、扶持土耳其摆脱这种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利用更先进的清洁的科学技术来发展生产力。而土耳其,虽然发展确实是主要目标,但环境保护却刻不容缓。土耳其方面应对瑞士承担部分责任,并同时大力发展先进科学技术,摆脱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局面。
地球只有一个,生活在同一地球上的我们必须团结合作,共同对抗环境问题。

第六幕 法庭判决
审判长: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读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原告国:瑞士
被告国:土耳其
原告国瑞士诉被告国土耳其煤粉发电厂污染瑞士环境,且影响其旅游业发展,侵害其公民生命生命健康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瑞士代表及诉讼代理人何宸羽,林月,林双羽,吴涵竹以及被告土耳其代表及诉讼代理人林馨怡,陈培星,何语嫣,杨海芬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国瑞士诉称:被告国土耳其在未与瑞士协商,未经瑞士允许的情况下,在国内大肆发展污染企业,且在瑞士方面通过外交途径与土耳其方面交涉之后仍然不加整改,其行为严重污染瑞士环境,侵害瑞士人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瑞士旅游业经济的发展。

故原告国瑞士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处土耳其停止对瑞士污染的行为,赔偿瑞士政府以及居民各项损失合计金额50亿美元
(2)依法判处土耳其关闭或治理对瑞士造成污染的企业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被告国土耳其辩称
原告的证据不够充分,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且原告的要求直接损害了土耳其方面的发展利益。与《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有关规定是直接矛盾的。与公允及善良原则也不相符合。同时,根据《国际环境法》及《马塞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原告国瑞士应履行其作为高度发展国家的对于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职责,为土耳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金人才,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经审理查明:
被告国土耳其的行为确对瑞士造成伤害,影响瑞士经济发展及居民正常生活,对瑞士居民生命健康权造成侵犯。但无法明确证实瑞士污染物仅来自土耳其,而且鉴于本法庭无权力要求土耳其方面停止煤粉发电厂。

本院认为:
土耳其与瑞士,应当摒弃偏见与隔阂,共同发展,携手共进,共同解决环境问题,发展问题,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谋求双赢局面

依照:《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经济法》 以及《马赛尔公约》的规定,

]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明令要求土耳其方面治理本国的煤粉发电厂,逐步减少污染排放,不得干扰领近国家的生产生活,不得侵害他国居民的生命健康权
土耳其对已经确实因土耳其造成的污染受到伤害的居民,应当本着国际道义原则进行适当慰问与赔偿
在过渡时期内,瑞士有义务向土耳其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技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合议庭建议,诉讼各方和解解决纠纷,共同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
故该判决实质为一份“建议”,建议内容正是诉讼各方在法庭上所表示愿意接受的,即以和解的方式,共同解决问题
请问原告是否听清上述判决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问被告是否听清上述判决

被告:听清楚了。



2016/9/11 3:23:59

第七幕 闭庭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法锤)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陆续退庭!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刚才,模拟国际法庭的同学们就土耳其与瑞士的环境纠纷一案进行了模拟审理,通过刚才的活动,相信同学们对法庭的审判程序有了新的了解,对环境与发展的问题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环境与发展,这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一些方式使人类的生存得以保证,生活素质得以提高。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选择保护环境,做到可持续发展。
刚才,我们进行的模拟国际法庭所涉及的人和事,都是虚构的。感谢同学们的精彩表现!
希望这种法制活动能给大家一些启迪。也希望我们的模拟国际法庭越来越成熟!谢谢!



2016/9/11 2:10:55

这是上一届的,我的天!要这么详细会die的!



2016/9/11 4:09:38

我都看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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