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辽宁海城:谁来惩治司法执行者的腐败?说好的打虎拍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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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4 21:34:09

求助控告:
谁来惩治司法执行者的腐败?说好的打虎拍蝇呢!!!
(控诉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提供充分证据)。
控诉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东腰村人。
电话:150 4066 8445 0412—3700915 QQ873017555
被控诉人:(1)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映雪,
审判员:宿风。(2)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
副所长祝恩博。
控告事项
海城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海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在侦办审理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一案中非法行政,执法犯法,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渎职,不作为。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包庇行凶者,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对海城市人民法院,鞍山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不予承认。
控诉人向海城市人民法院,鞍山市中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海城市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中非法行政,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要求予以撤销。而在庭审活动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控诉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控诉人要求撤销被控诉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责令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而被控诉人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在庭审活动中均未对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成伤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质证,并均未要求公安机关对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质证。而竟以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枉法驳回控诉人的合法诉求。2014年11月17日控诉人上诉至鞍山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12日二审法院枉法维持原判(有法庭录像为证)
海城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一审,二审法院法官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作为,违法办案,严重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实属枉法裁判,理应受到追责。
控诉请求1: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被控诉人有法不依,玩忽职守,执法犯法,违纪违法,非法行政,渎职,不作为的相关责任。2: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行凶者三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
不可掩盖的事实真相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村(原什司县镇),控诉人正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工作,忽然听到外面有人不断的叫喊: 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2014年5月16日13时48分,刘家贺在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其参与刘知海、刘知宇的霸市行为。具体表现,刘家贺看见舅舅崔东的“水利巡查”车不喊舅舅,却喊:“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刘家贺对其舅舅不礼貌的做法,是对舅舅到控诉人那里做生意表示极其不满。刘知海与刘知宇的笔录也证实了此事。)不许在他家定庆典,以后不让他家干了,这时在控诉人公司谈业务的刘兆胜出去问什么事,并已说明车是借来的,(车是刘兆胜开来的)。这时在一台桑塔纳车旁边一个年轻人(刘家贺)过来严厉的对刘兆胜就说:你干嘛?不许你在他家定庆典,他家以后不让干了,要定庆典上我那。(双方并不认识)刘兆胜说:我不是定庆典,我是做遗像。这时刘家贺对控诉人隔壁摩托车修理部的7.8个修车的人不断的叫喊说:以后他家的庆典不让干了,你们谁要定庆典不许去他家了,要定就去我那。这时控诉人出去想看看什么情况,刚到门口说:你刚刚说什么?为什么不让我干了?这时刘知宇奔控诉人就跑过来了,刘知海紧跟着也跑过来了,并边跑边骂:操你妈的,说啥怎地,就不让你干了。上来几拳就将控诉人打倒在地。控诉人挣扎着起来问:你干嘛打我,刘知海说:上,给我打。这时,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上来一起殴打控诉人,控诉人一直问你们干嘛打人,而三人继续殴打并叫喊着:操你妈打的就是你,让你知道知道,看你以后还敢在干庆典不了。他们在控诉人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我打倒三次后,其中一人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者)拿了一把铁锤砸在控诉人左侧太阳穴眉尾处,将我打昏过去。事后控诉人对象和我说当时行凶的三人将我打昏后对着现场十多名旁观者还叫喊着说:我看你们谁敢在上他家定庆典看看,我们敢打就不怕,并对我对象说:今天就先教训教训你们,看你们以后再敢干庆典不了,你爱他妈哪告哪告,敢打你就不怕,哪告哪有人,有钱我能摆平。之后行凶者三人上车准备离开。这时控诉人清醒了过来,看见他们要开车离去就跑上前去将车拦下,而行凶者三人驾车对我多次顶撞并说:我撞死你信不,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旁观者中有人将控诉人拽离。(2014年5月13日9时49分,刘知海在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已经承认跟举报人客户刘兆胜说找庆典去他那里,同时也承认殴打举报人。2014年5月16日19时10分,刘兆胜在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此事。2014年6月3日12时56分,刘知宇在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刘知海指使其殴打举报人。2014年5月18日10时28分,陈永江在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此事。也证实了是因为庆典的事)。事后控诉人了解到该暴力行凶团伙系海城市王石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指使派去的。而控诉人被殴打的原因是:村主任刘本胜在本地经营红白喜事餐饮服务中心,其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达到经营婚礼庆典的目地,就指派其儿子刘知海,和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其侄子刘知宇及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到控诉人公司寻衅滋事,以蛮不讲理的暴力殴打及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婚礼庆典的经营权(控诉人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刘本胜指使刘氏三兄弟对控诉人恶意殴打的目的就是要强行索要婚庆市场,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行凶者三人同时多次进行暴力殴打,并手持凶器用铁锤击打控诉人头部左侧太阳穴。(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显示:左侧眉弓处1厘米缝合口一处,0.5厘米裂口一处,CT显示纵裂池密度增高,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部多处血肿,左侧一颗上槽牙及一颗下牙松动,左眼右眼淤血,视力不清,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为证)。 权利扭曲了事实和法律:当时控诉人报警时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在派出所接的电话,在派出所距我公司只有不到200米距离情况下,20多分钟后所长张翀带领一名警员驾车才来到案发现场,与其同时到达的还有海城市王石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之一刘知海的父亲),并一同进入控诉人公司屋内,在刘本胜以表明其是大台村村主任并且是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时,所长张翀及警员在未佩戴任何执法记录仪等情况下当着刘本胜的面就开始询问现场的目击者,由于村主任刘本胜在当地有着各种相当大的影响力,目击者都说没时间,都走了。由于什司县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案迟迟不予办理,并多次拒绝给予刑事立案调查。2014年6月4日凌晨2点左右控诉人在网上给海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崔京同志的局长信箱发去一份求助信函,当日上午9点零2分派出所副所长祝恩博通知控诉人去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刘知海及刘知宇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控诉人向办案人员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询问该判决书的判决依据问题及为什么3人行凶只给予了2人处罚时,办案人员只答复说:他们调查的事实就是这样,依据的就是事实。控诉人说给你们提供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做调查,办案人员一直反复强调不服你可以去告。(有录音为证)。当日下午1点13分所长张翀以派出所的名义叫控诉人过去谈话,我到派出所后所长张翀及副所长祝恩博针对我给上级领导发求助信函一事严词质问(有录音为证)。 依据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及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等规定,期间控诉人太多次找到办案单位及市公安局要求给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可是公安机关拒不出具,给他们看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置之不理,不予回答(有多份录像证明)因就该案行凶者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行为。迫于无奈,控诉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城市公安局《2014》第343号,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3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2014年7月29日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海城市公安局派法制科2名民警刘洋,刘志远出庭,可是控诉人就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时,作为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法制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说:行凶者到我公司恐吓我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控诉人提出为什么三人行凶而只处罚二人时,他们依旧无耻抵赖说: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却提不出任何证据,控诉人说海城市公安局给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出具的鞍公(海)行罚决字2014第343号,第345号决定书,其中为什么少了一个344号,而公安局法制人员解释说给别人出具了,试想一下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编号是依靠抽签形式的吗?控诉人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凶器及我头部的伤情照片,法制科工作人员竟然还无耻抵赖说:控诉人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铁锤来源不明,不予采纳。并还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控诉人不明白我和他们素不相识,对我有针对性的殴打是什么行为?这起案件中针对性在哪里?针对性的目的是什么?还有我向海城市法院申请委托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鉴定,“以证明我头部伤口系铁锤击打形成的”而一审二审法官均未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鉴定意见依法质证,(以上有法庭录像为证)。(经查阅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什司县派出所行凶者三人所做询问笔录中自相矛盾,谎话连篇,漏洞百出,其中刘知宇以承认手持过铁锤,但否认用铁锤击打过控诉人头部,并狡辩称铁锤手柄上的血迹是刘知海用拳头击打控诉人头部沾到刘知海手上后去抢铁锤时沾到铁锤手柄上的。而事实却是他们殴打控诉人逃跑时刘知宇将凶器铁锤扔在了现场,控诉人用左手去捡拾时握到的)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一审二审法官故意包庇纵容,违反办案程序,直接认证其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指纹和血迹不予鉴定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是在庭审中一审,二审法官(1)并未要求海城市公安局对于控诉人的成伤原因、具体加害人举证。(2)并未要求海城市公安局对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规范性法律及文件举证质证。(3)并未对控诉人所提供的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依法质证。(4)在庭审活动中不予控诉人充分的陈述事实,轻信公安机关和行凶者所诉,并未要求公安机关对物证凶器铁锤上的血迹,指纹依法鉴定质证。(5)并未依法判处海城市公安机关依法查清控诉人的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和案件真实性质。(6)一审,二审法官没有判处被控诉人海城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法不依,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实属违纪违法,枉法裁判。2014年10月20日海城市一审法院给控诉人出具了一份行政判决书:竟认定海城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有显失公正之处,处罚适当,而竟以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控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海城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海城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可海城市公安机关依旧置之不理,依旧不予立案,并依旧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书。公安机关给控诉人解释为:法院以认定行政处罚合法,我给你出什么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司法建议只是个建议我可以不接受,却不给理由。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我是行政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归我管,我以出具司法建议,公安局爱接受不接受我管不着。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没有公安局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我就不可能给你刑事立案监督。这都是什么混蛋逻辑!面对证据确凿显而易见的刑事案件,做为执法机关执法犯法,不作为。做为审判机关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做为监督机关渎职不作为,相互扯皮,推诿,包庇纵容犯罪。而做为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竟也百般推诿,难道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不是你们职权管理范围吗!!!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中提出并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可为什么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不作为,乱做为呢?胆敢与中央唱对台戏呢?控诉人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控诉人公司威胁恐吓我客户,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的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歪曲事实?行凶者三人公然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持械暴力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意图明显。三人的行为是一般人意想不到的,行为凶残,不计后果,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释义:本罪中的暴力指对他人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威胁指以对他人伤害、杀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款: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四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六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款: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第五款: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而依据事实和法律,什司县派出所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而做出的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公安机关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控诉人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控诉人公司威胁,恐吓,控诉人只是正常的问了一句:为什么以后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就开始持凶器多次殴打,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处罚二人。其中手持凶器铁锤击打控诉人头部的刘知宇为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属累犯,可见其服刑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毫无意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适合该法律条文吗?本案中,行凶者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庆典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的庆典经营市场,(控诉人是持照合法经营)。其不让控诉人开办庆典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也是一种霸市行为,当然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示自己的“威风”,为非法垄断庆典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控诉人公司寻衅滋事,恐吓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其殴打控诉人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及《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对控诉人的损害拒不赔偿。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作为基层办案单位人员,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故意包庇,一直未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对于控诉人所提供的众多证据不做调查,对已经上纲上线的刑事案件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却只给予2人行政处罚。而海城市公安局做为基层办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未对上报的该案进行认真审核,草率定案。一审,二审法院法官玩忽职守,不作为,枉法裁判。(有多份录像为证)敢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法律的执行者又何在?在如此高压反腐的形式下他们为什么还敢如此妄为,对中央的政令置若罔闻,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和市公安局的法制人员及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竟敢如此胡作非为,置党纪国法而不顾,相互包庇,互相扯皮,故意包庇纵容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其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吗?就这样的官员还何谈为民服务!如此的公安系统败类及人民法院的枉法者冤案的制造者和恶势力如不加以严惩,我们国家和人民何谈安宁和幸福?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治个别官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于控告无门,只得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我相信世间自有公理,事实不容歪曲,法律不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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