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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 19:43:12

西北政法大学学屌路过,想知道贵校法制新闻专业考研会不会比别的法学专业好考辣么一点点~



2016/10/1 20:59:36

西法大大一路过帮顶~



2016/10/1 23:20:21

果然沉了啊



2016/10/1 22:46:46

谁可以帮帮我呀



2016/10/2 1:09:03

法制新闻,有这个专业吗?就算有,听着也该是新闻学专业的



2016/10/2 2:37:00

楼主可否留下联系方式,做个研友可以不



2016/10/2 2:16:44

求学姐学长助攻



2016/10/2 7:02:09

分数低一些吧



2016/10/2 4:43:25

不是新闻专业么



2016/10/2 8:30:21

还有这么一个专业?



2016/10/2 9:29:04

西法大大二路过



2016/10/2 11:17:32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光明里派出所未依法办案,出警民警【彭国祥】警号084456,在案发现场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放走犯罪嫌疑人,偏袒犯罪嫌疑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办案民警【王洪伟】警号084840在办案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未立案侦查,偏袒、包庇犯罪嫌疑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告如下,请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对出警民警彭国祥,办案民警王洪伟立案检查,追究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刑事责任。
事情经过:时间2015年5月31日,地点: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光明里派出所辖区)
犯罪嫌疑人:郭顺强、栗剑红、张明哲、梁爽等7人(还有3人姓名不详)。
高明、许子建,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与光明路交叉口找欠款的郭顺强协商还款事情。在协商过程中,突然从路边一辆冀BEU795号北京吉普车上下来5个人由张明哲 、梁爽带领,手持匕首及棍棒等凶器对崔智、高明、沈勇进行殴打。导致崔智、高明头部大量出血,沈勇口、鼻大量流血。崔智拨打电话报警,被栗剑红抢走手机并摔碎以制止报警,并藏起匕首及棍棒等打人凶器。光明路派出所出警民警彭国祥到达现场后,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就擅自放走殴打我们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当时表示异议,但出警民警彭国祥完全不理会我们的诉求,只将张明哲、郭顺强带上警车,并在违法现场放走藏起凶器的栗剑红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因伤者受伤严重只好拨打120进行救治并送往医院。事后,光明里派出所只将梁爽叫回派出所,其他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到案。
办案民警王洪伟在崔智已经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定为轻伤二级,高明、沈勇轻微伤的情况下,拒不抓人,只是一再给双方进行调解。案件处理至今4个月以来,在明知凶器在栗剑红手上的情况下,一再强调栗剑红出门,导致凶器和栗剑红至今未到案。王洪伟还提出受伤的三人根据受伤程度分开解决。9月14日,我们再次找王洪伟询问案情进展情况时,其态度恶劣,并恐吓我们。在我们一再要求依法办案的情况下,9月23日,办案民警王洪伟再次把郭顺强、张明哲及我们叫到派出所,给双方进行调解,民警王洪伟以及犯罪嫌疑人郭顺强、张明哲提出按轻伤标准给予我们赔偿以调解此事,但是不能按轻伤处理。他们无视国家法律,罔顾我们的合法权益。
(1)出警到现场后没有给我头部现象,固定我的伤情(2)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我给指认了打我的三个人,但民警没有把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并确认身份,导致派出所找的打我的嫌疑人不是同三个人。
(3)伤者高明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民警王洪伟不给开“鉴定委托书”。
(4)出事当天,民警到医院落实伤情,无卷宗。
(5)5人现场行凶,又有栗剑红及郭顺强从中阻挠,阻止报警,致使伤者造成“轻伤”、“轻微伤”,告其7人为黑社会团伙寻衅滋事。
(6)因民警的工作失误,不能及时取证,民警又以证据不足不积极办案。
(7)民警给张明哲询问笔录上几个人打我们都没有真实询问笔录,不事真实询问笔录。
每次案情询问过程及调解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提供。现我们对办案民警的上述行为提出控告,并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控告人:崔智 高明 沈勇 许子建
2016年3月13日



2016/10/2 10:17:47

同西法大,同想考中政法!一定不是巧合



2016/10/2 11:27:26

咱俩是不是认识啊,我新传一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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