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beisi11
2016/10/2 14:3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求助控告:《辽宁海城:谁来惩治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下的逆施者?说好的拍蝇呢》(控告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控告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电话:150 4066 8445 0412—3700915
被控告人: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
控告事项:海城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在侦办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一案中执法犯法,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渎职,不作为,非法行政。
作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违法办案,非法行政,故意包庇行凶者。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并违反法律规定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并且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中多个证据焦点:(2014年5月16日13时48分刘家贺在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证实了其参与刘知海、刘知宇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行为。2014年5月13日9时49分刘知海在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已经承认跟控告人客户刘兆胜说找庆典去他那里,同时也承认殴打控告人。2014年5月16日19时10分刘兆胜在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此事。2014年6月3日12时56分刘知宇在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刘知海指使其殴打控告人。2014年5月18日10时28分陈永江在什司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了此事,竟不予侦查。并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竟故意帮助行凶者隐藏凶器,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对海城市人民法院,鞍山市中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成伤原因司法鉴定不予承认及质证。在海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对海城市公安局说明并出具行政判决书告知第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审判审理范围,并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海城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有录像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督查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等等,控告人太多次找到海城市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竟狡辩给控告人解释为:法院以认定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我还给你什么刑事立案,我还给你出什么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司法建议只是个建议我可以不接受。依旧不予立案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书。多次寻求到鞍山市公安局竟不予受理(以上均有录像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检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二十条,三百七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刑法分则第九章397条399条402条)等等,迫于无奈!控告人只得找到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寻求解决。可是!做为侦查监督机关,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竟给出这样的答复:不经过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的案件我们不可能给你刑事立案监督。而控告申诉部门竟给出这样的答复:没有公安局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我就不可能给你受理。控告人查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一条这样规定。面对如此众多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及监督机关却拒不履行,这岂不是在拿被害人当陀螺耍呢!!!针对海城市公安机关,鞍山市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和解释,请问这都是什么狗屁混蛋逻辑!面对证据确凿显而易见的刑事案件,做为执法机关:玩忽职守,执法犯法,故意包庇。做为监督机关:渎职,不作为。各部门之间竟然相互包庇,互相扯皮,推诿,拿法律法规当儿戏!肆意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故意制造包庇冤假错案。
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中提出并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可为什么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不作为,乱做为呢?胆敢与中央唱对台戏呢?控告人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控告人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的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歪曲事实?
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作为基层办案单位人员,并未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故意包庇,隐匿证据,一直未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对控告人所提供的众多证据不做调查,对已经上纲上线的刑事案件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却只给予2人行政处罚。而海城市公安局做为基层办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视工作纪律,并未对上报的该案进行认真审核,玩忽职守,不作为,在事实明朗,证据充分情况下对办案人员故意包庇,纵容。并且在庭审活动中公然说行凶者到控告人公司威胁恐吓控告人及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有多份录像为证)鞍山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竟违法不予受理。
敢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法律的执行者又何在?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提出必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高压反腐形式下,在习近平同志于2016年1月1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对基层贪腐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精神下,他们为什么还敢如此妄为,对中央的政令置若罔闻,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及市公安局竟敢如此胡作非为,置党纪国法而不顾,故意包庇纵容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在如此众多的重要证据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敢定性为治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在经过众多媒体,论坛,论坛,微博曝光后几千万的点击阅读率竟然历经二年的申诉及实名举报和控告竟无人过问而得不到公正解决!!!其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就这样的官员还何谈为民服务,如此的公安系统的枉法者冤案的制造者和恶势力如不加以严惩,我们国家和人民何谈安宁和幸福?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治个别官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于相关部门层层推诿,不予受理,特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重视,对该案相关责任人张翀,祝恩博进行立案调查,给予严惩以正视听。并责成相关部门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予以纠错。我相信世间自有公理,事实不容歪曲,法律不容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