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坛求助问答 → 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是否对后履行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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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5 11:10:32

实践合同必须要一方履行给付才告成立,而如果双方的给付有前后顺序,那是否对后履行方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什么变化,那先履行方可以随意反悔,不受到合同的任何限制,履行后合同才成立;而后履行方一经对方履行就背负了债务,而且此债务取决于他的允诺而不是对方给付本身的价值,他必须履行自己的给付,不能把对方的给付(或与给付同等价值的其他东西)还给对方,然后不履行自己的给付。

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方无需信守诺言,而后履行方却要恪守诺言。这是不是一种不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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