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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14:12:29
举 报
由于相关办案人员的包庇纵容,致使行凶者之一刘知宇逍遥法外,又于2016年3月伙同他人将另一受害人打残致重伤害后依然未得到依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举报控告:(举报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电话:150 4066 8445 QQ 873017555 微信 kai873017555
被举报人:1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
恩博。2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映雪,审判员宿风.
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张冬,审判员史新宇。
举报事项: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张翀,祝恩博,刘映雪,宿风,张冬,
史新宇。在侦办审判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
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
次暴力殴打一案中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渎职,不作为,
非法行政,枉法裁判。
举报请求:1请求依法对该案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2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涉嫌强迫交易行为犯罪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刑事立案调查。
不可掩盖的事实真相
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什司县镇,举报人正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工作,忽然听到外面有人不断的叫喊: 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不许在他家定庆典,以后不让他家干了,这时在举报人公司谈业务的刘兆胜出去问什么事,并已说明车是借来的(车是刘兆胜开来的)。这时在一台桑塔纳车旁边一个年轻人(刘家贺)过来严厉的对刘兆胜就说:你干嘛?不许你在他家定庆典,他家以后不让干了,要定庆典上我那。(双方并不认识)刘兆胜说:我不是定庆典,我是做遗像。这时刘家贺对举报人隔壁摩托车修理部7.8个修车的人不断的叫喊说:以后他家的庆典不让干了,你们谁要定庆典不许去他家了,要定就去我那。这时举报人出去想看看什么情况,刚到门口说:你刚刚说什么?为什么不让我干了?这时刘知宇奔举报人就跑过来了,刘知海紧跟着也跑过来,并边跑边骂:操你妈的,说啥怎地,就不让你干了。上来几拳就将举报人打倒在地。举报人挣扎着起来问:你干嘛打我?刘知海说:上,给我打。这时,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上来一起殴打举报人,举报人一直问你们干嘛打人,而三人继续殴打并叫喊着:操你妈打的就是你,让你知道知道,看你以后还敢在干庆典不了。他们在举报人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举报人打倒三次后,其中一人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刚刚获释者)拿了一把铁锤砸在举报人左侧太阳穴,将我打昏过去。事后举报人对象和我说当时行凶的三人将我打昏后对着现场十多名旁观者还叫喊着说:我看你们谁敢在上他家定庆典看看,我们敢打就不怕,并对我对象说:今天就先教训教训你们,看你们以后再敢干庆典不了,你爱他妈哪告哪告,敢打你就不怕,哪告哪有人,有钱我能摆平。之后行凶者三人上车准备离开。这时举报人清醒了过来,看见他们要开车离去就跑上前去将车拦下,而行凶者三人驾车对我多次顶撞并说:我撞死你信不,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旁观者中有人将举报人拽离。
事后举报人了解到该暴力行凶团伙系海城市什司县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指使派去的。而举报人被殴打的原因是:村主任刘本胜在本地经营红白喜事餐饮服务中心,其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达到经营婚礼庆典的目地,就指派其儿子刘知海,和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其侄子刘知宇及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到举报人公司寻衅滋事,以蛮不讲理的暴力殴打及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婚礼庆典的经营权(举报人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刘本胜指使刘氏三兄弟对举报人恶意殴打的目的就是要强行索要婚庆市场,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行凶者三人同时多次进行暴力殴打,并手持凶器用铁锤击打举报人头部左侧太阳穴。(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显示:左侧眉弓处1厘米缝合口一处,0.5厘米裂口一处,CT显示纵裂池密度增高,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部多处血肿,左侧一颗上槽牙及一颗下牙松动,左眼右眼淤血,视力不清,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为证)。
权利扭曲了事实和法律
由于什司县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案迟迟不予办理,并多次拒绝给予刑事立案调查,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2014年6月4日凌晨2点左右举报人在网上给海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崔京同志的局长信箱发去一份求助信函,当日上午9点零2分派出所副所长祝恩博通知举报人去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知海,刘知宇行政拘留15日)举报人向办案人员张翀.祝恩博询问该判决书的判决依据问题及为什么3人行凶只给予2人处罚时,办案人员只答复说:他们调查的事实就是这样,依据的就是事实。举报人说给你们提供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做调查,办案人员一直反复强调不服你可以去告。所长张翀及副所长祝恩博并针对我给上级领导发求助信函一事严词质问(均有录音录像为证)。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举报人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举报人公司威胁,恐吓,举报人只是正常的问了一句:为什么以后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就开始持凶器多次殴打,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处罚二人。其中手持凶器铁锤击打举报人头部的刘知宇为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属累犯,可见其服刑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毫无意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适合该法律条文吗?本案中,行凶者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庆典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当地庆典经营市场,(举报人是持照合法经营)。其不让举报人开办庆典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霸市行为,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当然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示自己的“威风”,为非法垄断庆典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举报人公司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并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行为凶残,不计后果,其殴打举报人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后台的性质特别恶劣影响特别严重的恶性案件,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
因就该案行凶者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强迫交易行为犯罪等犯罪行为。迫于无奈,举报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公安局《2014》第343号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3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2014年7月29日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可是在庭审中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刘洋,刘志远就举报人对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时,作为市公安局法制科法制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说:行凶者到举报人公司恐吓我及我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举报人提出为什么三人行凶而只处罚二人时,他们依旧无耻抵赖说: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举报人说海城市公安局给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为什么少了一个344号,而法制人员解释说给别人出具了,试想一下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编号是依靠抽签形式的吗?举报人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和凶器及我头部的伤情照片,还有我向海城市法院申请委托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鉴定,“以证明我头部伤口系铁锤击打形成的”(经查阅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什司县派出所行凶者所做询问笔录中自相矛盾,谎话连篇,漏洞百出。其中刘知宇以承认手持过铁锤,但否认用铁锤击打过举报人头部,并狡辩称铁锤手柄上的血迹是刘知海用拳头击打举报人头部沾到刘知海手上后刘知海去拿铁锤时沾到铁锤手柄上的。而事实却是刘知宇殴打举报人逃跑时将凶器铁锤扔在了现场,举报人用左手去捡拾时握到的)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包庇,帮助藏匿证据,并违反办案程序,一个直接认证其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指纹和血迹不予鉴定质证”。法制科工作人员竟然还无耻抵赖说: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铁锤来源不明,不予采纳。并还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请问这起案件中针对性在哪里?针对性的目的是什么?(有法庭录像为证)。
2014年10月20日海城市一审法院给举报人出具了一份行政判决书:在对举报人所提供相关证据全部予以采信情况下竟不予支持,而竟非法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有显失公正之处,处罚适当。而竟以行政审判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不归行政审判庭审理,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枉法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而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录像为证)。
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及理由是公安机关所做行政行为错误,要求给予撤销。依据海城市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63号6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行政审判庭对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说明证据确凿,第三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所做行政处罚错误,就应该予以撤销,为什么在对相关证据并未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质证情况下竟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既然公安机关所做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做为行政审判庭还有必要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吗?这难道不是在自相矛盾吗?难道不是典型的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吗?逃避推诿责任,肆意玩弄权利践踏法律。
作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非法行政,故意包庇行凶者,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等拒绝刑事立案,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2: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3: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不予调查。4:胆大妄为,竟故意帮助藏匿证据。并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5:对海城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举报人头部的伤系铁锤击打所致不予承认质证。6:在2014年9月16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举报人头部的伤系锤子击打所致,该意见只能证明成伤原因,不能证明是哪位加害人所致。而公安机关所做侦查做出行政处罚也只能证明举报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7:在海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对其说明并出具行政判决书告知第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审判审理范围,并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有录像为证)。
依据相关法律,举报人太多次找到海城市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拒绝刑事立案,竟给举报人狡辩解释为:法院以认定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我还给你什么刑事立案,我还给你出什么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司法建议只是个建议我可以不接受。依旧不予立案调查并依旧不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说明。(有多份录像为证)依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迫于无奈举报人太多次寻求至鞍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2016年6月15日却竟这样口头答复举报人:我们已经履行完程序,我们不管了,却不给出任何履行结果!并狡辩告知举报人称:已经经过法院和检察院的介入我们警务督察就可以不管了。可是该举报问题是在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行政诉讼及行政监督后发现民警及法官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问题的,做为鞍山市警务督察职能部门怎能如此一推了之?如此不作为呢?(有录音为证)
做为审判机关:1举报人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及事实是海城市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中非法行政,违法作出错误行政行为,要求予以撤销。2并且在庭审活动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举报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3可是作为审判机关,一审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在庭审活动中并未对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成伤鉴定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质证,4并未要求公安机关对直接证明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质证。5并且面对多个证据焦点竟不予审查质证。6无视举报人提出的行政诉讼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竟非法认定公安机关所做行政处罚正确适当,并竟以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借口枉法驳回举报人的合法诉求。举报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鞍山市中院依法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竟以同样理由和借口枉法维持原判。(有法庭录像为证)
依据相关法律,而作为审判机关,一审二审法院法官无视举报人向其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事实而竟这样告知举报人:我是行政审判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归我管,我以出具司法建议函,已经建议海城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公安局爱接受不接受我管不着(有录像为证)另:至今2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而海城市公安机关就海城市法院对其出具的司法建议函未予回复,而海城市法院一直也未过问。
依据相关法律,迫于无奈!举报人只得多次找到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寻求解决。可是!做为侦查监督机关,鞍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竟给出这样答复:不经过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的案件我们不可能给你刑事立案监督。而控告申诉部门给出的解释竟然是:没有公安局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我就不可能给你受理。举报人查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一条相关规定。这岂不是在拿被害人当陀螺耍呢!!!海城市检察院控申科于2016年6月28日找举报人谈话竟在未对任何相关人员和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情况下告知举报人未发现工作人员任何违法犯罪问题,不予受理。针对市县二级公检法做出的决定和解释,请问这都是什么狗屁混蛋逻辑!面对证据确凿显而易见的刑事案件:做为执法机关执法犯法,非法行政,故意包庇。做为审判机关违纪违法,枉法裁判。做为监督机关玩忽职守,不作为。各部门之间竟然互相扯皮,推诿,拿法律法规当儿戏!肆意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故意制造包庇冤假错案。
举报人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举报人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对我多次进行暴力殴打直至昏迷。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竟然历经二年多的申诉及实名举报和控告,在经过众多媒体,论坛,论坛,微博曝光后几千万的点击阅读率竟无任何部门受理查处,行凶者得不到依法惩治!!!其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的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歪曲事实?
敢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法律的执行者又何在?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惩治个别官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由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受理,控告无门,只得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并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对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严惩行凶者的刑事犯罪行为。我相信世间自有公理,事实不容歪曲,法律不容践踏。
举报人:刘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