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去年和A,B我们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小餐厅。
当时出钱,是每个人出三万,总共九万,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
在经营一个多月的时候,餐厅出现亏损,需要三个人各拿出一部分钱来填上发工资继续经营。 当时A要求我先写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我欠A三万块钱,待签订合同后该欠条自动作废。
我也没想这么多,就把欠条写了,但是还没来得及签订合同,餐厅因为人员问题,无法继续经营,宣布破产,之后我们把餐厅转让掉,并且把转让费平分。
事后A就一直拿欠条,说这钱是我向她借的,有欠条,还找讨债公司过来要债。
请问这个事情应该是怎么处理合适?
是不是我可以这么理解,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是我有第三方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并且有确定合伙关系存在的录音,这个合伙关系也就存在,那么A就必须承担餐厅的所有投入支出。
至于我写的欠条 那三万就是欠A的,但是A要把这钱投进亏损的这个餐厅。
好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