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tuano
2014/5/27 16:41:49
甲女在网上与乙男进行视频聊天,谈得十分投机,遂相约见面,并对乙男产生好感,随乙男到一宾馆房间内欲继续聊。乙男提出发生性行为后遭甲女拒绝,即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行三次与甲女发生性关系。乙走后,甲女到公安局报案,后乙被抓获并承认了该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母丙找到甲,许诺给其3万元人民币,让甲以与乙是恋人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向法庭陈述,并请辩护律师丁某反复劝说甲,最后甲同意并当庭做虚假陈述。检察机关撤诉后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人员晓以利害,甲又重新确认自乙确实受到乙强奸的事实。
问:分析甲丙丁行为的性质
aibeisi11
2014/5/28 0:42:49
大召唤术@Firnament @IRA_Samael @沐情忘心 @天韵come @凌风我为天
楼主一上来就选一个这样的题目,虽然我记得是在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现在记不起来了,那个作伪证的有相应的作伪证罪,已母是一个教唆之类的罪。律师更不用说了。不过题目中没有丙啊……
擦,还大召唤术啊
甲强奸行为仍然成立,甲乙成立伪证罪共犯,丙丁成立教唆共犯,因为律师没有参与伪造证据只是虚构事实。学渣的个人意见,吧主表封我号
好吧,正在看刑法!
个人观点:乙强奸罪无疑,甲虽是被害人同样构成伪证罪;丙是甲的教唆者构成教唆犯与妨害作证罪竟合按后罪定罪;丁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还请多多指教,,
第二个问题在于,甲的行为够不够成犯罪?如果构成,那么构成包庇罪还是伪证罪?
回复 我爱涛涛920214 :不去敬老院就会做错。
答案:
甲:包庇罪(甲作为被害人不能成为证人,根据305条以及310条,定性为包庇罪)
乙:强奸罪(无异议)
丙、丁:妨害作证罪(主要是律师306条的适用条件,律师要306条成立条件是对证人,并非被害人,所以不定306条)
有异议可以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