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20年前的及现行的《宪法》与《党章》中,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阐述时有违反同一律或属种概念不分之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不仅现行的《宪法》、《党章》要改,而且阐述此观点的所有论著以及引述此表述的所有其他法律、章程以及辞海、词典、字典、教科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等都要改。这个发现够大、够轰动吧?可是20多年前我大学毕业要写论文时教授却坚持不让写这个内容,还断言观点正确的我一辈子也翻不过这个案来;15年前我在省语言学会上宣读有关论文时, 主持人却不让讨论;10年前我终于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了这一观点,却仍如泥牛入海。在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年年搞普法活动的当今社会,还在犯如此的错误,实在让人看不下眼。所以把1995年第4期《齐齐哈尔社会科学》发表的我的这篇小文再在读者众多的网上贴出,看看效果如何。如果我的观点不正确,欢迎指教。我的邮箱是:xuliangqst@163.com
以下是那篇小文,此次发贴时加了新注并略有改动。
徐亮 2006年4月于北京
宪 法 法 籍 论
一个时期以来,两种非常流行的有关遵守法律的提法的差异,使得“宪法”的“法籍”也即“宪法为法律之一种”的观点受到了冲击。
一种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即将“宪法”无条件地与“法律”并列为“宪法和法律”的提法,如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八二《宪法》”)的第五十三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新注:2004《宪法》同);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九二《党章》) 的总纲中写道:“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注:2002《党章》同),等等。
一种是将“法律”单独列出的提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八二《宪法》第三十三条)(新注:04《宪法》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九二《党章》第三条)(新注:02《党章》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等。
如果前一种提法即“宪法和法律”的提法是准确的,就可以认定这里的“法律”之中并不含有“宪法”。正如说“朝鲜和中国”可以、说“母亲和父亲”可以,而说“西藏和中国”、“母亲和人”则等于把“西藏”和“母亲”分别从“中国”和“人”中开除了一样,说“宪法和法律”也等于将“宪法”的“法籍”开除、等于“宪法”是没有“法籍”的了。
那么,就很容易从“遵守宪法和法律”之类的表述中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与其无条件并列的‘法律’是两回事”;“‘法律’是‘法律’,而独立与‘法律’之外的‘宪法’则并不一定是‘法律’”;“‘法律’自然应予遵守而‘法律’之外的‘宪法’则不一定应予遵守或不必象遵守‘法律’一样地去遵守‘法律’之外的‘宪法’或可以不把‘宪法’当成‘法律’来遵守”等一系列推断;而且也很容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的表述中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在宪法面前并不一定一律平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而不一定遵守国家的宪法”之类的推断,得出“派生其他法律的宪法可以不必遵守,由宪法派生的其他法律就更可以不必遵守”的推断。
如果后一种提法即将“法律”单独列出的“遵守法律”的提法是准确的,就可以认定这里的“法律”之中是含有“宪法”的,即“宪法”是“法律”的一种,也即“宪法”是有“法籍”的。
那么就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表述中得出“这里的‘宪法(和)’ 是多余的”之类的推断。
显然,出自同一部《宪法》、《党章》中的这两种提法中的“法律”的内涵是不尽一致的,似乎违反了“同一律” 。
查阅有关资料可知,中国、外国均视“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或直接、间接称“宪法”为“法律”。均认为“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一般地将“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而且认为“广义”的“法律”含有“宪法”而没有明确“狭义”的“法律”是否含有“宪法”;有的明确指出“广义”和“狭义”的“法律”均含有“宪法”;个别的认为能与“宪法”无条件地并列为“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是“狭义”的或“特指的”“法律”(注)。
笔者认为“宪法”是“法律”的种概念、“法律”是“宪法”的属概念,二者的关系是“属种”关系。也即应确认“宪法是法律(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一种”、“法律(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含有宪法”,“宪法”是有法籍的。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关系倾向于“法律含有宪法”。“法律”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这一本质属性寓于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之中,具有这一本质属性的“宪法”自然应在其中;“法律”这一概念的外延是“具有法律本质属性的一切事物,即古今中外的所有的法律”,“宪法”自然应在其列。
2、定义的“广义”与“狭义”的关系倾向于“法律含有宪法”。“狭义”的“法律”应为“最基本”的,而作为“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的“基本法”,或曰“根本大法”或曰“母法”的“宪法”不会不是“最基本的”。故“狭义”的“法律”应含有“宪法”。舍却“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故“广义”的“法律”也应含有“宪法”。
退一步说,假设“广义的法律中含有宪法而狭义的法律中不含有宪法”的说法是对的,也即“狭义”的“法律”是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除“宪法”及相关法律之外的规定性文件,那么让“宪法”与“狭义”的“法律”无条件地并列的提法也是欠妥当的。其主要原因是除“狭义”之外的其它“广义”中的“法律”肯定不在“狭义”的“法律”之内,那么“宪法和狭义的法律”要遵守,“宪法和狭义的法律之外的法律”则是不必要遵守的了。
3、“母法”“子法”论并不利于“法律不含有宪法”。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总章程”,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所以,有人将“宪法”誉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誉为“子法”。这里的“母”与“子”的区别是在“法”或曰“法律”的本质属性及范围之内的区别,不过是哪个地位更重要、哪个效力更高的区别,而不会是超越其本质属性及范围之外的区别。正如不能因强调领袖的重要而封之为“非人”的神一样,也不能因强调“母法”的重要而封之为“非法”的神。
4、“其他(它)”、“特别是”等词的使用,说明“属种概念”并列之时是可以适当区分的。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进行有条件的并列是可以的,这个“条件”就是“其他(它)”、“特别是”等词的有效使用。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八二《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新注:04《宪法》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为“法律”的种概念,同属之中的两个种概念可以无条件并列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但这两个种概念与属概念“法律”并列之时却不能舍却“其他”二字;“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九二《党章》第四十四条)(新注:02《党章》同),“《党章》”是“党内法规”之一种,二者并列时用了“其他”二字,不然就可以视“党内法规之中不含有《党章》”。
5、“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利于“法律不含有宪法”。“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团员和青年”等“属种不分”的说法很流行,“中午吃饭盒、晚上吃食堂”等逻辑上不通、说起来“既简便又好懂”的例子有好多。但极严肃的一国之“法律”、一党之章程的表述,应追求语言与逻辑的高度统一,而不应使用约定俗成的东西。“在立法工作中,制定法典是一门科学。法典应当是体系完整,结构严密。这就要求其中所使用的概念判断必须是含义清楚明确,始终如一地保持其确定性,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逻辑学》,吴家麟主编,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总之,在同一属概念中,不能因强调某一种概念而把属、种概念进行如“大机器和机器”、“宪法和法律”之类的直接地、无条件地并列,而应在“种前属后”的情况下,在属概念前加上“其他(它)”、“其余”之类的词;或在“属前种后”的情况下,在种概念前加上“特别是”、“尤其是”之类的词加以限制,使二者进行有条件并列。如“机器特别是大机器”、“法律特别是宪法”,“大机器和其它机器”、“宪法和其他法律”等。
毋庸讳言,海外也有既将“法律”单独列出,又将“宪法”无条件地与“法律”并列而言的情况。如美国《宪法》中既有“总统应监督各项法律的忠实实施,并有权任命合众国的一切官吏”(第二条)的表述,又有“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第六条,均引自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美国卡尔威因帕尔德森著,徐卫东、吴新平译的《美国宪法释义》)的表述;前苏联《宪法》中既有“苏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的表述,又有“苏联公民必须遵守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第五十九条,均引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苏联《真理报》1977年10月8日刊、辛华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组校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表述;1947年5月3日施行的《日本国宪法》中既有“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四条)的表述,又有“所有法官,均依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本宪法及法律之约束”( 第七十六条,均引自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日本木下太郎编、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的表述……
上面的表述也可以视为对“法律不含有宪法”的支持并违反了“同一律”。
注:“宪法”、“法律”的定义及二者的关系,散见于以下资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分册、《美国大百科全书》第7卷、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第9卷、《苏联大百科全书》第13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法学词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社会学简明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青年法律手册》、《辞海》上册与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和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五版的《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法理学》等等,限于篇幅,恕不一一引述。
290214485
2016/5/28 19:36:56
查阅有关资料可知,中国、外国均视“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或直接、间接称“宪法”为“法律”。均认为“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谁说的??
assoskova
2016/5/28 23:02:20
首先佩服石翁敢于向权威质疑的气 魄, 此文观点鲜明,论证严密,有理有据,并涉及到党和国家高层文件的内容,值得对法律/逻辑/语法等方面有兴趣者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