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个,我是高中生,发表一下意见.
我认为住房是原告的私有财产,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为什么,请哥哥姐姐给个明确答案...我是法学小白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