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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3 23:30:17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手遮天,有谁来管???
被害人:胡光均,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籍贯:四川达县,住址:四川省达县石桥镇鲁家坪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1720910749      电话:13048852404
现居住地址:深圳市平湖镇上木古村精工科技集团  
纠纷裁决单位:四川省达县石桥镇鲁家坪村村委会。
裁决人:村长:候正齐 (村长)  电话:0818-3790853    手机:13684221117
事实和理由:
        事情起因:我妈(段占芬、66岁)跟冉启芳(40岁)于2007年6月18日上午因田边边界在屋后菜地边发生口舌争吵。他俩一直持续到当日下午14时许,都没有得到任何邻居(村委、支部)的劝说而终止。此时她(冉启芳)将其事件更一步扩涨,以年轻力盛,开始对我妈(段占芬)和小侄(胡前华)进行辱骂、抓旋,并将其母压倒在地,拳打脚踢,其行为举止十分凶爆。我小侄(胡前华即我哥的儿子、14岁)见状忙去拉冉启芳,她仍不停手,之后用小木棍帮助奶奶进正当防御。谁知我小侄(胡前华)年幼无知,将她(冉启芳)头部划伤一条约1厘米长的小口子。此时她(冉启芳)没想过用理智手段将事情慢慢平息,而是以凶残恶烈的手段进行报服还击。她(冉启芳)随即冲到我个人住宅,用锄头将我(胡光军)家价值3200多元的平版电视屏幕打碎,导至电视无法使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千元。事以至此,她(冉启芳)并没有想过就此作罢,而是搬出农村比较普遍存在的非理手段——赖皮!随即跑到我哥(胡光安)家床上,将其多床被、毯染有鲜血。尽管她(冉启芳)这般无理取闹,但我妈(段占芬)还是以理智方式对待事情的发展,妥善处理纠纷后果。
我妈(段占芬)在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怎么用最快的办法送她(冉启芳)去医院。为此提议利用家里现有的摩托车将她(冉启芳)送往当地镇医院时。她(冉启芳)开始反对这种代步方式,于是一直要求要用封闭车箱式的机动车送往,否则拒决去医院就医作为要挟。我妈(段占芬)也同意她的故意刁难,只好向亲朋好友东拼西凑的借了300多元,再请来车辆送她(冉启芳)去医院。到了医院后她(冉启芳)首先要求照X光,再就是住房要住最好的、用药要用最贵………!这些我妈(段占芬)都没说什么,只是一个劲地满足她(冉启芳)的苛求;还不断地照顾她(冉启芳)、服伺她(冉启芳)、关心她(冉启芳),这一切的一切真的可称得上是无微不至。而最终村长(候正齐)的裁决却令我们大家心灰意冷、人神共愤!
此争吵事件于2007年6月27日傍晚,村长(候正齐)来到我家庭院裁决此次纠纷事件,其判决如下:
段占芬的孙子(胡前华)划伤人事情属实;与以同时她(冉启芳)打你(胡光均)家电视也属事实。于是,为了你们胡、贺两家邻居生活的和平共处和社会安宁,经多方考虑:她(冉启芳)打坏你(胡光均)家的电视不作任何赔偿,只将你妈(段占芬)已负出的350多元的医疗费,退还250元整;而你(段占芬)的孙子(胡前华)将她(冉启芳)头部划伤伤口约1公分之长,也不再追究。其电视和伤事将由你们各自双方自行维修、医治。
此调不公原由:
          1、她(冉启芳)打坏我(胡光均)电视,因该照价赔偿,而我小侄(胡前华)打伤她(冉启芳),她应该要求我小侄的监护人(胡光安)或(陈珍)进行相应赔偿;况且我跟我大哥(胡光安)早以分家众人皆知;不应该将我俩兄弟混为一谈。根据《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基于《物权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村长:候正齐没分清事非黑白和《物权法》规定裁决失职之一。
          2、她(冉启芳)私闯我哥(胡光安)的个人住宅即是为法。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这是他村长(候正齐)没按《刑法》条例对当事人(冉启芳)进行处罚和教育失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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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她(冉启芳)对我妈(段占芬)进行辱骂、抓旋等行为也属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村长(候正齐)没依法对当事人(冉启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这是他村长(候正齐)失职之三。
4、她(冉启芳)对我小侄(胡前华)进行辱骂行为也属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他村长(候正齐)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保护未成年(胡前华)合法权益失职之四。
          5、我(胡光均)身在外地打工,用电话多次找到本村村长(候正齐)讨个说法,他闭门不理、甚至关闭电话,使我无法讨回我应有的公理。这是村长:候正齐他失职之四。
经上述5条足以证明四川达县石桥镇鲁家坪村村长(候正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一手遮天”,弃公理而且不顾、放走当事人(冉启芳)逃之夭夭等种种罪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任意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或不按正确法律法规办事者属“滥用职权”;违法处理公务,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犯罪。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祛》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和不依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列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由村长(候正齐)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种种等行为,如今造成我(胡光均)个人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话费损失费、律师咨询费、律师起草费、工资损失费、车旅费、在外住宿费、在外就餐费总计5万余元! 
现在,我(胡光均)已向地方行政机关、县委行政机关和市行政委机关多处政府机构递交了民事纠纷投诉信,可一直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响应;感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手遮天,有谁来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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