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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9 8:22:30

某省房地产公司因兴建住宅楼资金不足,向自然人任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以正在建筑的住宅一楼的二套三居室(总计250平方米)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该房归任某所有。该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隔不久,房地产公司又因资金不足,又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该省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为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并以正在兴建的住宅楼地产(价值180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该房地产公司分三次从建设银行取得150万元贷款投入建设。建设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向某家电商订购了一批冷气机。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费用。家电商将货物送上门,房地产公司接收并支付货款,但拒绝家电商提出的运费请求。不久,任某及建设银行的借款双双到期,房地产公司未及时还款,问: 
1、任某与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任某与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合同的内容哪有不妥之处? 
3、家电商提出的支付运费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4、假设住宅楼因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被180万元拍卖,任某可以主张支付多少拍卖款项?



2016/9/19 12:04:55

1、无效。因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2、其不妥之处在于未核定抵押物的价值。
3、不予支持。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履行费用,所以房地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运输费用。
4、可以主张30万??



2016/9/19 12:10:50

对于1,无效。
对于2,不妥之处在于约定了流质条款,即“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该房归任某所有”本身是无效的。
对于3,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动产,未约定履行费用时,履行费用按照交易习惯,没有交易习惯的由买方承担。
对于4,虽然质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质押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可以主张全部50万的拍卖款项;只不过,如果建行基于他的质押权而主张返还150玩,由于质押的优先效力,只能取回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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