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是一个机关单位职工,我的房子93年参加房改,百分之四十的产权,2000年上级下达文件让全部过度, 但是,单位一直压着不办,最近单位找了一个开发商要拆我们的房子盖楼,单位说让我们退房,把原来交上的钱退回来,我感觉很不合理。我想咨询一下,
1.我们当时花了百分之四十的钱以优惠价买了这套房子,公家卖我们买,虽然便宜,但是已经卖了,房子应该是我们的,只是没地权,对吗?单位也不应该收回,对吗?
2.单位应该给过渡,不过渡就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吗?
3拆迁时应该按过渡房处理。对吗?
4请问拆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