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得劳动法的朋友们帮帮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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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年4月开始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做施工管理工作,没有周六日,而且每周还有一个夜班(下午下班后开始值班,第二天早上8点上班,不能补修)07年6月第二次续签合同,直到现在想提出离职,但是合同要到12月31到期。 
    问:我能否提出补偿金?我能否向单位要加班费?(没有打卡之类的出勤记录,但是同事可以证明) 
    合同上写着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就是没活的时候放假回家,给点生活费,就算是补以前的加班和假期了,合理吗? 
    请求大家帮助,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