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政法学子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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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法律界人士大家好,我是一宗官司的被告,但是在开庭期间出现了这样的两个问题,我希望有好心人帮我解答。
    1.原告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一审二次开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都不是事实,已经得到法庭的认可,对于原告两次不真实的诉讼行为,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原告连续不真实的诉讼,是否构成了诬告。
    2.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的证人已经到场,但被告的律师没有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认为双方律师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作弊嫌疑。在一审二次开庭时,被告变更了律师,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得到法庭的许可,在二审上诉时,被告在上诉状中,将这一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向二审法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二审开庭时,法庭也没有许可证人出庭作证,像这种情况,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3.在一审二次开庭时,原告的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法庭认定无效,事后主审法官通知被告,到法庭,叫被告在已经写好的伤残鉴定申请上签字,并说,三天之内不签字,原告的伤残鉴定法庭就认可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懂法,被告就在伤残鉴定上签了字,出了法庭后,原告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律师,律师说,谁举证谁出证,这件事不应当我们做,而且原告的举证时效期已过,叫我们到法官那里取消签字,无论我们怎么说法官坚决不取消,法官这样做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这样的鉴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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