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毁人亡,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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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王天新,男,汉族,47岁。夫人,卢莆菊,女,汉族,49岁。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城厢镇坪山村洋坪组。


    2011年6月20日19时左右(晴天),我儿子王志勇,23岁,驾驶自家“山地”牌农用中型货车“贵09-11436”为“高车水库”水泥运输15吨到该工地,为建设该水库之用,途经茶塘组路段(高车水库前500米处),此悬崖公路段长约1000米,在悬崖高处遭遇公路、路基突然塌方连人带车翻下100多高的悬崖下至河中导致车毁人亡。


    此公路段是福泉至岔河乡镇府的主要公路段,由福泉市交通运输局主修,于2005年修建竣工并经黔南州公路处验收,但是根本不合格而且不见“合格”二字的存在,就投入使用,就移交给福泉市县乡公路管理所管护,并且还有多许客运车辆通行。



    在此事故段长约1000米的悬崖之上,我儿子王志勇驾车到“高车水库”大坝前500米处遭遇公路、路基突然塌陷车辆及人当时就翻下悬崖,事故发生后到现场所有人都亲眼目睹了此处的路基建设根本没有用到一丝的混凝土参与石头浇灌而成的路基,

    而是干打垒起来的。这是由于路基塌方而引起的车毁人亡事故的最主要原因,这还是通往岔河乡镇府的主要路段,并且还有客运车辆通行,请问你们这么做有没有考虑过我们百姓的安全没有,人们常说政府是我们老百姓的主心骨,是领导群众的力量,我看也不过如此。。。就拿这路基来说:你们这么做合理吗?请问?





    福泉市交通运输局在2005年修建后移交给福泉市县乡公路管理所维护管理,而且事故段的公路两旁草木丛生、公路左边草木占道差不多100厘米,左边草木占道80厘米左边公路的路墩被草木所遮盖着,公路右边悬崖上有颗大石头悬空占道70厘米,公路上的深水凼凼一个接着一个,水凼凼深约20多厘米,我儿子王志勇在行驶的过程中公路两旁的草木都没有碾压到,这属于正常行驶,另外福泉市至“高车水库”应该有5个公里路庄设立在此公路旁,而只有磷酸盐厂后面山顶处设立有1公里庄,3公里庄设立在老虎洞煤厂路口上去约30米处,其余的2、4、5三个公里庄竟然没有了,以上这些长达6年之久的应该加以维护、管理的公路,而管护单位——福泉市县乡公路管路局完全是不闻不理,未对道路尽到应有的修缮和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请问官员们你们是否做到了关心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在2005年修建时,此事故处并没有采用混泥土参与石头浇灌起来的路基地方上没有设立危险的标示(花柱、花杆、或其它警示语作为危险的标志),这说明是福泉市通交运输局在许久以前就已埋下的祸根,使我儿子连人带车翻下100多米高的悬崖下面的河中,造成了我家车毁人亡至伤惨,事后交通局才进行“亡羊补牢”,想掩盖此事实的真相。就立即叫人来把此路段、路基加固,在这种经过加宽、加固的基础上不要说是15吨重的车经过,就算是30吨重的车碾压过也会安然无恙。。。








    此事故发生后我并没有报警,是因为当时我儿子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与其他车辆、行人或障碍物接触、相撞,也没有碾压到公路边的草丛或公路路墩,而是公路路基突然塌陷造成的事故,所以我不认可福泉市**大队的责任划分书。说是我儿子应当为此事故负全责。



    我把建设单位(福泉市交通运输局),管护、管理单位(福泉是县乡公路管理所)告上法院,法院依然判决我儿子王志勇承担此事故所有责任,总觉得此事有点蹊跷,所以我夫妻两人不服。又将此事上报给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直到2012年6月14日才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用邮政方式递来的判决书,我夫妻二人怀揣着激动的心情拿着这份犹如千斤重的小邮件,相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判决,谁知道打开判决书一看,竟然是维持原判,此时我夫妻两人的心像是被什么狠狠地割了一刀,血流不止。。。



    我夫妻两人在身体长期有病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的基础上,此事故的发生丧失了我儿子王志勇仅仅只有23岁年轻而有鲜活的生命,使我们全家无法承受这种严重而又伤惨的打击,同时也无法接受福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更不能接受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们不奢求什么,只想为我儿子讨回一个公道,更想为我们这些身在苦难当中的老百姓们谋求一条幸福、健康、安全的道路



    此事不公平希望网友们帮忙大肆转发,我在此感谢各位,本人电话13765788326。。。



    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