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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女在网上与乙男进行视频聊天,谈得十分投机,遂相约见面,并对乙男产生好感,随乙男到一宾馆房间内欲继续聊。乙男提出发生性行为后遭甲女拒绝,即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行三次与甲女发生性关系。乙走后,甲女到公安局报案,后乙被抓获并承认了该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母丙找到甲,许诺给其3万元人民币,让甲以与乙是恋人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向法庭陈述,并请辩护律师丁某反复劝说甲,最后甲同意并当庭做虚假陈述。检察机关撤诉后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人员晓以利害,甲又重新确认自乙确实受到乙强奸的事实。
    问:分析甲丙丁行为的性质




    好吧,正在看刑法!
    个人观点:乙强奸罪无疑,甲虽是被害人同样构成伪证罪;丙是甲的教唆者构成教唆犯与妨害作证罪竟合按后罪定罪;丁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还请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