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央产房婚前只签购房合同婚后付首付一起还贷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 baiduminiLV.连长
- 2016/2/18 1:58:38
情况是这样:男方是事业编制,其单位福利分房,性质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2008年5月男方签的购房合同,8月领结婚证,婚后交首付,我和他到银行共同签字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并一起还贷,现在贷款已还完,房产证也刚下来,是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自从办理了贷款以后,卖主(男方同事)腾房,我们就一直把此房出租,租金到现在有10几万,租金也全是男方收着,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而我们自己一直在其他地方租房住。
现在我们正在打官司离婚,刚一审判决书下来了,法官判这房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租金收益也全归男方,并说该央产房没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进行价值评估,所以该给我的增值部分补偿要等以后能评估了再解决(那就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了)。
请问这样判合理吗?合法吗?
我认为这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用共同的钱交的首付,并一起贷款。按新婚姻法解释三“谁交首付,房子归谁”,共同交首付,应算共同财产。
我想此法官(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王宏)一定接受了男方的贿赂。

- 回归方法
- 2016/2/18 4:57:22
个人认为,婚姻法适用的算是一般性规则,央产房是由于男方特殊身份而分得的一种特殊性质的住房,可能对这种类型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当然,你们一起付的首付以及还的贷款这些财产是要分割的。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