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妾做不到啊!!!一道争议刑法题,求助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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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小偷入室偷窃,在得知家中有人后,欲逃走,便用身边的物品向其透掷并用脚将来人踹倒!家中的两人拿着片刀和铁棍追至小偷至屋外,并与手持面盆的小偷在屋外搏斗20分钟(屋内外始终无灯,保持黑暗),最终两人将小偷制服并捆绑。两人在派出所报案后,小偷被送往医院,经抢救4小时后后不治身亡!请问两人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为什么?如果两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是防卫过当。片刀+铁棍对付脸盆太过,黑暗不能作为理由(如果真的什么都看不见岂不是自己人砍自己人)




    个人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不发侵害时,。这一点满足。2,必须是在侵害发生时,不能是侵害发生前或发生后。这一点我认为此题不满足,因为小偷听见家中有人,准备撤离,说明他有犯罪中止的表现,已经停止了侵害。3,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防卫,这个题目中的防卫明显不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因为小偷只是想偷东西,并且没有拿凶器。因此家中的两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身进行防卫。这一点符合。 综上,我认为此题目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我认为那两人应犯故意杀人罪,这和最近那个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杀了侵犯者被判无期的案子有相似点。楼主可以参考一下,只是个人观点哟\(^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