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海城:玩忽职守 违纪违法 执法犯法 不作为 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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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惩治司法执行者的腐败?说好的打虎拍蝇呢?》
    (您的漠视就是对腐败分子及罪犯的包庇纵容)
    (实名举报)本人名叫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东腰村人。
    在这里我实名举报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及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刘洋,刘志远在办理2014年5月10日: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3人到我公司寻衅滋事,手持铁锤多次暴力殴打我一案中执法犯法,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海城市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映雪,审判员宿峰,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予质证,枉法裁判。鞍山市中院二审枉法维持原判等一事。
    2014年5月10日15时左右,在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村(原什司县镇),我正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工作,忽然听到外面有人不断的叫喊: 车主哪去了?人哪去了!不许在他家定庆典,以后不让他家干了,这时在我公司谈业务的刘兆胜出去问什么事,并已经说明车是借来的,(车是刘兆胜开来的)。这时在一台桑塔纳车旁边一个年轻人(刘家贺)过来严厉的对刘兆胜就说:你干嘛?不许你在他家定庆典,他家以后不让干了,要定庆典上我那。(双方并不认识)刘兆胜说:我不是定庆典,我是做遗像。这时候刘家贺对我隔壁摩托车修理部的7.8个修车的人不断的叫喊说:以后他家的庆典不让干了,你们谁要定庆典不许去他家了,要定就去我那。这时我出去想看看什么情况,刚到门口说:你刚刚说什么?为什么不让我干了?这时刘知宇奔我就跑过来了,刘知海紧跟着也奔我跑来了,并边跑边骂:操你妈的,说啥怎地,就不让你干了。上来几拳就将我打倒在地。我挣扎着起来问:你干嘛打我,刘知海说:上,给我打。这时,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上来一起殴打我,我一直问你们干嘛打人,而三人继续殴打并叫喊着:操你妈打的就是你,让你知道知道,看你以后还敢在干庆典不了。他们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我打倒三次后,其中一人刘知宇(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者)拿了一把铁锤砸在我左侧太阳穴眉尾处,将我打昏过去。事后我对象和我说当时行凶的三人将我打昏后对着现场十多名旁观者还叫喊着说:我看你们谁敢在上他家定庆典看看,我们敢打就不怕,并对我对象说:今天就先教训教训你们,看你们以后再敢干庆典不了,你爱他妈哪告哪告,敢打你就不怕,哪告哪有人,有钱我能摆平。之后行凶者三人上车准备离开。这时我清醒了过来,看见他们要开车离去就跑上前去将车拦下,而行凶者三人驾车对我多次顶撞并说:我撞死你信不,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旁观者中有人将我拽离。
    事后我了解到该暴力行凶团伙系海城市王石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指使派去的。而我被殴打的原因是:村主任刘本胜在本地经营红白喜事餐饮服务中心,其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达到经营婚礼庆典的目地,就指派其儿子刘知海,和因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其侄子刘知宇及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到我公司寻衅滋事,以蛮不讲理的暴力殴打及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婚礼庆典的经营权(我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刘本胜指使刘氏三兄弟对我恶意殴打的目的就是要强行索要婚庆市场,其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在我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行凶者三人同时多次暴力殴打我,并手持凶器用铁锤击打我头部左侧太阳穴,(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显示:左侧眉弓处1厘米缝合口一处,0.5厘米裂口一处,CT显示纵裂池密度增高,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部多处血肿,左侧一颗上槽牙及一颗下牙松动,左眼右眼淤血,视力不清,并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海城市中心医院病志为证)。当时我报警时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在派出所接的电话,在派出所距我公司只有不到200米距离情况下,20多分钟后所长张翀带领一名警员驾车才来到案发现场,与其同时到达的还有海城市王石镇大台村村主任刘本胜(行凶者之一刘知海的父亲),并一同进入我公司屋内,在刘本胜以表明其是大台村村主任并且是行凶者刘知海的父亲时,所长张翀及警员在未佩戴任何执法记录仪等情况下当着刘本胜的面就开始询问现场的目击者,由于村主任刘本胜在当地有着各种相当大的影响力,目击者都说没时间,都走了。由于什司县派出所办案人员对该案迟迟不予办理,并多次拒绝给予刑事立案调查。2014年6月4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网上给海城市公安局局长崔京的局长信箱发去一份求助信函,2014年6月4日上午9点零2分派出所副所长祝恩博通知我去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刘知海及刘知宇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我向办案人员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询问该判决书的判决依据问题及为什么3人行凶只给予了2人处罚时,办案人员只答复我说:他们调查的事实就是这样,依据的就是事实。我说我给你们提供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做调查,办案人员一直反复强调不服你可以去告。(有录音为证)。 2014年6月4日下午1点13分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以派出所的名义叫我过去谈话,我到派出所后所长张翀及副所长祝恩博针对我给上级领导发求助信函一事严词质问(有录音为证)。
    依据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及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规定,期间我太多次找到办案人员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及海城市公安局要求给予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可是公安机关拒不给予出具,给他们看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置之不理,不予回答。(有多份录像证明)。因就该案行凶者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寻衅滋事罪。迫于无奈,我于2014年6月1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城市公安局《2014》第343号,3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行凶者3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刑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2014年7月29日海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海城市公安局派法制科2名民警刘洋,刘志远出庭,可是我就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定性提出质疑时,作为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法制人员竟然在法庭上公然说:行凶者到我公司恐吓我的客户是做生意的一种合法竞争手段。我提出为什么三人行凶而只处罚二人时,他们依旧无耻抵赖说:调查的结果就是这样,却提不出任何证据,我说海城市公安局给行凶者刘知海,刘知宇出具的鞍公(海)行罚决字2014第343号,第345号决定书,其中为什么少了一个344号,而公安局法制人员解释说给别人出具了,试想一下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编号是依靠抽签形式的吗?我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和凶器及我头部的伤情照片,还有我向海城市法院申请提出委托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鉴定,“以证明我头部伤口系铁锤击打形成的”。(在派出所行凶者三人所做询问笔录自相矛盾,谎话连篇,漏洞百出,刘知宇以承认手持过铁锤,但否认用铁锤击打过我头部,并狡辩称铁锤手柄上的血迹是他用拳头击打我头部沾到其手上后去拿铁锤时沾到铁锤手柄上的,而事实却是他们殴打我逃跑后将凶器铁锤扔在了现场,我用左手去捡拾时握到的)而公安机关违反办案程序,一个直接认证其撒谎的有力证据“凶器铁锤上的指纹和血迹不予鉴定”。法制科工作人员及行凶者竟然还无耻抵赖说:我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铁锤来源不明,不予采纳,(为什么公安机关敢于违反办案程序对凶器不做血迹,指纹鉴定)并还说行凶者殴打我是有针对性的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我不明白这起案件中针对性在哪里?针对性的目的是什么?没有针对性的殴打是什么行为?(以上有法庭录像为证)。做为市公安局法制人员竟然公然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胆敢如此胡言乱语!口无遮拦!在他们心中究竟把党纪国法放在了什么位置?把习近平同志,王岐山同志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依法治国的精神记在了哪里?落实在了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可是在庭审中一审,二审法院并未要求海城市公安局对于本人的成伤原因、具体加害人举证。并未要求海城市公安局对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规范性法律及文件举证。并未对我所提供的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鉴定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依法质证。有法不依,并未依法判处海城市公安局依法查清我的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并对我所提供的其它证据及众多的疑点也不做调查,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实属枉法裁判。
    2014年10月20日海城市一审法院给我出具了一份行政判决书:认定海城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有显失公正之处,处罚适当,并以第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7日我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12日二审法院枉法维持原判。(有法庭录像为证)。2015年4月7日鞍山市中级法院枉法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没有判处被告海城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查清直接加害人及成伤原因和案件的真实性质,对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成伤原因不予质证,轻信行凶者询问笔录,未要求公安机关对凶器铁锤的指纹和血迹予以鉴定。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实属枉法裁判。二审法院以第三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枉法维持原判。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中央纪委王岐山同志三令五申,反复强调从严治党,依法治国,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即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中提出并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绝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绝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可为什么还有人敢顶风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不作为,乱做为呢?胆敢与中央唱对台戏呢?我与行凶者三人毫无关系,朗朗乾坤下行凶者三人驾车公然窜至我公司威胁恐吓我的客户,并手持凶器对我进行多次的暴力殴打直至昏迷。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的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歪曲事实?
    行凶者三人公然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持械暴力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他人,意图明显。三人的行为是一般人意想不到的,行为凶残,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款: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四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六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二款: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第五款: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而依据事实和法律,什司县派出所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而做出的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公安机关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我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只是正常的问了一句:为什么以后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就开始持凶器多次殴打我,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三人行凶却只处罚二人。其中手持凶器铁锤击打我头部的刘知宇为抢劫伤害罪刚刚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属累犯,可见其服刑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毫无意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适合该法律条文吗?
    本案中,行凶者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庆典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海城市王石镇什司县的庆典经营市场,(我是持照合法经营)。其不让我开办庆典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霸市行为,当然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示自己的“威风”,为非法垄断庆典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我公司寻衅滋事,恐吓我的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其殴打我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对我的损害拒不赔偿。
    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作为基层办案单位人员,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一直未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对于我所提供的众多证据亦不做调查,对已经上纲上线的刑事案件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三人行凶却只给予2人行政处罚,而海城市公安局做为基层办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未对上报的该案进行认真审核,草率定案,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有多份录像为证)
    习近平同志,王岐山同志一再提出并要求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敢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法律的执行者又何在?在如此高压反腐的形式下,他们为什么还敢如此妄为,对中央的政令置若罔闻,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和市公安局的法制人员及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竟敢如此胡作非为,置党纪国法而不顾,故意包庇纵容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习近平同志,王岐山同志反复提出并强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能养虎为患,纵蝇为害,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错必究。可这些执法者为什么依然胆敢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呢?其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吗?就这样的官员还何谈为民服务!如此的公安系统败类及人民法院的枉法者和恶势力如不加以严惩,我们国家和人民何谈安宁和幸福?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个别官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本人认为所诉事实于法有据,于事有理,迫于无奈,只得将事情原委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我相信习近平同志,王岐山同志的反腐决心和力度。在此我实名举报的辽宁省海城市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及海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刘洋,刘志远和一审,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如有不实,我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这样的害群之马有损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有损我们党和政府及习近平同志,王岐山同志的反腐败精神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必须严惩危害社会及人民群众的腐败分子及恶势力。 并对该案予以纠错。我的联系地址: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东腰村4组 联系电话:1504066 8445 QQ 873017555 微信 kai87301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