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要求“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正当?

- n888LV.连长
- 2016/10/6 23:10:06
现在有一些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员工开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此前从没有受到过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以此作为入职的必要条件。
有人认为,单位有权利了解一个人的过往以及品行,并且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雇佣某人。有前科者有义务报告自己的前科,而不雇佣他是企业对自己的保护。有过违法犯罪的人找不到工作是由他们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也有人认为,用过去衡量一个人的品行实属不妥,已经接受惩罚并悔过的人拥有和从未犯错的人相同的权利。只要不是与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企业,此举就涉嫌就业歧视。且变相剥夺有前科人的劳动权,使其无法养家糊口,也不利于其融入社会和养活家人,容易导致累犯等诸多社会问题。
那么,单位要求求职者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是合理、正当的做法?
PS:其实这个问题可以更延伸一步:永远不可能撤销的前科记录是否是正当合理的做法?是否应该给刑满释放人员一个弃恶从善的机会,经过多年合法生活之后就可以封存其犯罪记录,获得与从未犯罪的人相同的权利?

- 跑调儿
- 2016/10/7 0:21:11
自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