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的贡献是什么——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浏览:527 评论:1 人

  • 遇法律吧,想起最近浏览过的邓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不禁想说两句。
    声明一点:邓文长大170000字,而我仅仅是浏览,或者说是但知大略,所以这里是大略地说说 。


    邓文立论的基本进路是:
        中国法学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因为以“四种法学理论模式”为代表的中国法学倡导的都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以“现代化范式”为前提支撑的。
        而“现代化”是个伪命题,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
        因此需要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笔者对邓老师向来敬重,所以当看到这篇文章的标题时很是兴奋,如饥似渴地读了。然而浏览一遍后(笔者读书总是先浏览,觉得好再精读。),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邓文除了虚张声势地堆积了一通酸学究的文不对题文字外,什么也没有说。邓老师,你一向以一个体制外的老实做学问的人自居,干吗骗我们?当你嘲弄苏力“为了贡献而贡献”的时候,你可曾想到自己才真的是“为了贡献而贡献”。

        笔者认为,按照邓文立论进路,重点应该论证以下两点:
    第一,“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缺陷是“现代化范式”论。
    第二,现代化是个伪命题,不适合中国。

        但邓文对却是顾左右而言他,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邓文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否定性评价是立基于它们的逻辑自恰性和结构性缺陷上,而不是其“现代化范式”。按照邓文,“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论”的结构性缺陷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大词和脱离社会的法律概念普适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缺陷则是其逻辑自恰性。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现代化范式”的论证却一笔带过。也就是说,按照邓文,逻辑自恰性和结构性缺陷已经否定了“四种法学理论模式”,邓文无须再通过“现代化范式”的靶子攻击对手。经由对“现代化范式”的否定进而达到对“26年来中国法学”进行批判的进路实际上落了空。牵强地将“现代化范式”附会在“四种法学理论模式”只会给人狗尾续貂的感觉 。
         
        其次、邓文对“现代化”或“现代化范式”批判时论证不足,远不能使仍信服。

        邓经由“两点假设”对“现代化”进行批判的,即“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两分法及“达尔文主义模式”的政治进化模式。

        第一,笔者认为邓文生吞了西方对上世纪六十年代法律现代化思潮批判的学说,但表述的一点也不清楚,闪烁其词。比如,邓文对“平等”、“人权”、“民主”、“法治”、“宪政”等观念视作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前提条件的结论似乎持否定态度,但其在“个案”分析中又离不开这些“普世”概念。再比如,邓文似乎暗示拉美的模式是“第三点”,但也只是一笔带过,不敢稍论其祥。

        第二、邓文似乎优点心怯,又抛出一个“消费者权利保护”“个案”来说明“现代化范式”面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苍白无力。邓文把假冒伪劣现问题看做中国特有的现象,至少是把“劣”看作是中国特有的。这种不加思索的随便的前提假设缺乏严谨学风,单就其强调的“劣质奶粉”事件,上实际70年代在日本也曾危害一时,不知邓文怎把它贴上了中国的标签。论据失真,论点何以成立?再者说,即使中国“地方性”的法律问题存在,怪在现代化头上也让人不解,这需要认真的论证。但邓文远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逻辑自恰性,随便说说,拿鸡毛就当盾牌了。

        事实上,单从文字上就可以看到邓文的痒处,笔者指出的邓文应重点论证的两点在邓文中所占的比重是极小的,多说了有万把字,与170000字的长文相比,何其少也。所以给人呐喊有余,说理不足的感觉。把金字塔建在方舟上行吗?
        笔者认为,如果邓文的标题改为“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批判”,去掉有关现代化的部分,仍然不失为一篇有见地的论文。或者把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批判中有关“逻辑自恰性”、“结构性缺陷”的部分去掉,仍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标题,不过这样的论文就只能发表在《吉林大学学报》上了。

        笔者在湖南听国邓老师的讲课,我佩服他渊博的知识。但凭心而论我更愿意相信他是一个学问家、批评家,而不是一个思想家。邓老师应该贡献给我们作为一个学问家、批评家应该贡献的东西,而不是贡献给我们一个思想家可以贡献的东西。要写“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文章,需要思想家。

        再一次说明,笔者是浏览后邓文,偶然有感而发的。(有些东西记不清楚了。)我知道说的非常粗陋,但大致意思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