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有探讨的同仁欢迎进来畅谈——关于公司法上的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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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题:

    甲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与其他股东关系不和欲退股,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此种情况做出相关规定,于是甲经其他三名股东的同意,与A  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将甲的股权转化为债权,然后由A公司作为债务人以清偿债务的形式购买甲的股权。

    问:(1)请问股权是否可以转化为债权?为什么?

    (2)在现行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甲欲行退股适宜应当如何处理?